清朝是高度集权的封建政府,财权牢牢掌握在政府本身手中。然而,随着鸦片战争和太平天国运动的爆发,清政府的财政受到了很大的打击。为了提高军费以解决财政短缺问题,利金制度应运而生。
厘金制度在晚清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利金制度出现的明显直接原因是清政府采取临时方法,筹集军需,镇压太平天国运动,这似乎是一个偶然事件。但实质上,产生厘金制度的重要因素是清代中后期的官员腐败、阶级矛盾、地方独断专行、私人征收等现象,导致清政府随着财政状况的恶化而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减弱。
利津局
清代厘金制度为地方政府对抗中央政府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尤其是在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分权方面。立金制度极大地威胁了清政府高度集中的权力,从零开始改变了地方财权。
厘金制度虽然为清政府解决了一定的财政困难,但也威胁到了中央政府的利益,给清中央政府造成了很大的困扰。至于清朝中央的财权、兵权被地方分权的情况,清政府也想尽办法进行整顿,试图通过整顿厘金收回分散到地方的财权、兵权。然而此时的清政府早已面临内忧外患,无法返天。
一、利金的本质和产生
厘金(旧时中国的一种商业税主要由水陆交通要道的关卡征收)
“厘金”的实质是清政府制定的临时性商业税。
它产生于太平天国起义时期,其原因本质上是由于中央财政困难,无力应对地方财政需求。中央政府不得不允许地方政府“自己制定计划,自己寻求生理”。起初,厘金制度只是一种临时的提高报销的行为,没有中央政府的“过度干预”,预期的目的只有通过地方法规才能达到。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不同的税率和征收制度。厘金制度制定之初,没有现成的规章制度可以直接借鉴。只有由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发现和解决运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利津体系。
至于厘金的初创年,《清史稿·食货志》中有这样的记载:
“利金烟捐赠,起源于扬州一隅,后来推广到全国。咸丰三年,刑部右侍郎雷毅城统治扬州,开始在仙庙等镇捐钱。那一年苏昌崩溃,丁曹无所得。他们在上海设局借钱帮助他们;还设江北李捐,属大营粮站经理。”。《清续文书通考》中有类似的记述:“当时急需军需,难以筹集资金。虽然利金四年打对了,但实际上是三年第一,重庆有这个权利。那年春天,金陵沦陷,报账来源枯竭,太常寺清雷诫治扬州,始于仙宫主动捐钱。
这两份官方、权威的文献都表明利津始建于咸丰三年,但没有明确指出利津是在咸丰三年的什么时候建立的。
二、厘金的分类
利金收入的百分比
清代的李金可分为四类:百货李、盐李、洋药李和地方药李。一般来说,我们说的利津是指百货公司,占利津总收入的90%以上。从图中可以看出,百货店占了所有镍币的绝大部分,而福建则征收茶税,占2%,其余三个镍币加起来占镍币的6%~8%。
三、厘金制度对清朝的影响
利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清政府的灭亡。一方面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保障了事权的落实,增强了地方“省案”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削弱了中央政府的财政集权,削弱了中央政府作为法律强制保障的后盾的力量。
清政府的财政控制能力逐渐下降
咸丰以前,清政府的财政体制是高度集中的。财权、税费、费用由户部管理。但鸦片战争后,清政府控制财政收入的能力下降,对财政支出的需求继续扩大。随着允许地方政府“就地加薪”,中央政府的财权部分下放给了省长,一元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地方长官利用这个机会增加地方收入。利金体系已经成为独立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的经济力量,大部分由统一势力的大臣和地方长官控制。
户部是财政的中心,一切税收规则由户部制定,地方政府无权决定。但利津普及后,虽然税率需要上报,但很大程度上还是靠地方政府。首先,厘金制度刚建立的时候,地方督抚有相应的自治权。征收厘金的范围、设立厘金局卡的数量、厘金的使用、征收比例和报销数量都掌握在地方长官手中。地方长官为了保护地方财政利益,必须隐瞒一部分收入,夸大一部分支出,以减少中央政府对利津收入的控制。因此,虽然清末中央和地方名义上并不独立,但各省却出现了“有财无府”的局面。事实上,一元化的中央集权财政管理体制开始的很慢,以前独享的户部财权慢慢转移到地方督抚手中。
利津风景区
由于厘金制度的建立源于中央政府无法提供军饷并将财政责任委托给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在厘金的征收和管理方面缺乏相应的经验。然而,厘金的实际运作超出了清政府最初的想象,这源于对厘金的征收和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这使得厘金成为地方政府扩大财权的重要途径。地方长官试图通过征收厘金来满足军饷的需要,或者通过门生、当年和旧日等地方官员互相帮助。他们不再依赖中央政府的资金,而是专注于自己的努力或同事筹集资金来完成战争。政府管理和保障当地人民生活的责任。特别是太平天国运动后,大量军事人员的安置,导致地方政府人员迅速膨胀,地方政府部门扩大,政府职能由军事职能转变为民事职能,促进了地方财政的形成。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权很明显,皇权也丧失了
民以食为天,军以薪为先。太平天国运动以来,不仅厘金的收入掌握在地方督抚手中,而且属于户部的土地税、关税、食盐等银两也被地方督抚截留用于支付。而且地方当局掌握了一定的财力之后,就有了招募勇者阵营的财力。
太平天国运动前,清朝中央政府是军队的主人,工资全部由国库支付。领兵的大臣也是中央直接任命的。太平天国运动后,军队由地方招募,工资也由地方提高。领导部队是地方当局推荐的。清政府给地方政府很大的自治权自救。为了镇压太平天国运动,清政府一度大力扶持曾国藩,不仅将湘鄂赣厘金收入给湘军,还授予曾国藩征收管理广东厘金的权力。并赋予曾国藩推荐的权力。可见地方诸侯权力逐渐扩大,皇权不断丧失,中央与地方分权的局面日益明显。
四.总结
清朝
利金产生于1853年,1931年被完全废除,历时近80年。虽然,利金的缺点很明显。但是,其客观积极意义也不容否认。它为清政府平定太平天国提供了财政保障,并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清政府的政治统治。同时,厘金也为近代中国的洋务运动和清末新政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但清末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变化的原因并不是利金。农业经济的内在矛盾、军事国家的政策和中央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也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晚清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变化。然而,在影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所有因素中,利金已经成为影响地方财权扩张的最重要因素。
毫无疑问,晚清厘金制度是中国税收制度史上的一个特例。通过研究晚清厘金制度对中央和地方财权的影响,为中国近代税制改革提供一些参考。因此,在制定新的税收制度时,必须谨慎,加强立法;德国中央与地方分权,要综合考虑,有大局观念,注意财权与行政权的匹配。中央政府采取辅助性原则,不能过多干预地方政府的发展,适当下放。地方政府在执行自己的事情时不应该越位。只有从历史中学习,我们才能取得更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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