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市物价局和市住建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备案价格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落实了上个月印发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的意见》,加强了商品房备案管理。根据通知,房地产开发商应根据2016年10月同一栋建筑或同一面积的平均交易价格申报备案。备案价格确定后一年内再次提价的,不予受理备案价格。
“限价令”发布后,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都非常关注具体的实施细节。《通知》对如何处理创纪录价格、开发商涨价、物业囤积居奇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物价部门申报价格备案时,不得高于同一房地产或同一地区的交易价格水平。申报价格高于2016年10月所在地区商品房平均成交价格的,应当提供物价局网站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房地产企业商品房成本审计报告。《通知》规定,商品房价格在确认后一年内再次提价的,同一项目分批备案的,后一批价格高于前一批价格的,同一项目分批备案的,前一批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售出或者涉嫌囤积房产的, 如果申请备案的是后一批商品房的价格,价格部门将不受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备案申请。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披露所有允许出售的房屋以及已由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每套房屋的价格。买家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物价局记录的价格,也可以在无锡房地产市场网上查看记录的价格。
1.《公元元年是谁定的 备案价格确定后1年内重新调高将不予受理》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公元元年是谁定的 备案价格确定后1年内重新调高将不予受理》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guonei/14910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