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截图

  编者按:舆论喧嚣,沸沸扬扬,但当下我们仍需静下心来,从宪法出发,去寻求”独立司法权“的根源……

  1月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北京谈及全国各级法院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必须掌握的几项内容: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旗帜鲜明,敢于亮剑,坚决同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错误言行作斗争,决不能落入西方错误思想和司法独立的“陷阱”,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此言一出,顿时一石激起千层浪,舆论喧嚣,沸沸扬扬,纷纷称“没有司法独立,哪有司法公正”。作者看来,周强院长的意思,被过度解读了或误读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最根本的不同,是产生这些制度的土壤不同。

  宪法序言明确指出,中国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以上可见,宪法确立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即政权和制度,是不可动摇的宪法根本。宪法也规定了各政党应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说明党大还是法大不必进行讨论。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又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因此,在现有宪法框架下,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可能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可能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同等高低、并驾齐驱。

  但是美国的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立行使,无分高低,甚至“最高法院在美国人生活中处于核心地位”,这与我国的宪法规定的司法机关地位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是完全不同的,这便是中国法治与美国的“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制度的相异的根源。

  江平先生指出,有司法独立,才有司法公正。作者认为,江平先生所指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非法干预,而不是西方国家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西方的“司法独立”与我国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权、独立检察权,有重合的内容,即司法权不受非法干预!

  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司法机关产生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不冲突。司法权必须遵循党所制定的总的政策路线,维护国家稳定和安全,在独立行使司法权时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在具体案件上,法官、检察官必须享有独立司法权,免受为了自身利益服务的或寻求不正当实体结果的,却打着党委或人大幌子的官员或其他机关、团体的非法干预。

  回到主题上来,很多言必称“司法独立”的人,其实是利用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说辞,其目的是为了不断输入西方的司法观念,贬损中国的政治制度,周强院长的表态,不过是重申宪法的精神而已。

  舆论喧嚣,也反映出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焦虑和期盼,人们最大的恐惧,是来自于一些官员或机关为一己之私干预司法破坏司法公正。

  这个问题,作为执政党十分清楚,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使合法权益受到平等的、充分的保护,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治,无辜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救济。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确保着司法机关对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只有深化司法改革,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才能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真正实现司法为民,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相关新闻

  最高法连发5篇长文 批西方“司法独立”错误思潮

  坚持道路自信,敢于向错误思潮亮剑

  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践行者,必须对内切实承担统一思想、凝心聚力的职能,对外充分发挥解疑释惑、争取支持的作用。周强院长要求全国法院深刻认识到新形势下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意识形态安全的决策部署上来,在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上旗帜鲜明,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敢于发声,在思想交锋中敢于亮剑,应成为当下人民法院意识形态工作必须肩负的责任和使命。

  旗帜鲜明地维护和落实依法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

  我国宪法对司法制度的最大贡献之一,就是自始至终坚持了依法独立审判的法治原则。三十年前,中共十三大报告首次在改革开放后发出了“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号召。从此,每一届党代会的报告就再也没有让依法独立审判缺位。更有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将司法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从而使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的生命力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行迸发出来。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等于西方的“司法独立”

  我国现有的国情政体、法律体系、司法制度及审判模式,决定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才是适应我国国情的制度。我们要旗帜鲜明,敢于亮剑,不照搬照抄西方模式,要勇敢打破西方至上的观念,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断探索适合自己的道路。

  坚决抵制西方“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

  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旗帜鲜明地表明了我们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决心。国家审判机关只有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决抵制西方“司法独立”,才可称之为人民法院,才能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为逐步缩小我国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亮剑西方“司法独立”有法可依

  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确保着司法机关对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只有深化司法改革,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才能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真正实现司法为民,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司法独立的意义 司法独立是什么意思?最高法:决不落入错误思潮陷阱》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司法独立的意义 司法独立是什么意思?最高法:决不落入错误思潮陷阱》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guonei/1491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