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8月22日,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因表现良好,北京市一中院裁定为市交管局车辆管理所原副所长宋海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宋海燕因为他人办理京A车牌提供便利,收受贿赂3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为他人办京A牌受贿
宋海燕42岁,河北保定人,研究生文化。2007年到2012年1月,她先后担任市交管局车辆管理所政秘科长、副所长等职务。掌握着公务接待、转办公务、重启号牌等工作,拥有办理相关车辆号牌的权力,有美女副所长之称。
据车辆管理专业人士介绍,现行民用车辆号牌为92式,本市最早一批的92式号牌为京A,由于车辆数量增长迅猛,京A车牌也随之成了“香饽饽”,很多车主希望可以挂上京A车牌,觉得会有面子。正是抓住了这一心理,宋海燕利用自己的权力,收钱收礼,为车主办理京A车牌提供便利。
2007年到2012年11月,在为他人办理京A车牌的过程中,宋海燕先后收受现金13万元,燕莎商场购物卡40张,找到他人报销了2.3万元费用,收受钱物总价为35万余元。
最初被抓并非因受贿
2012年11月5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宋海燕被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侦查人员从宋海燕办公室搜查出31张燕莎商城购物卡。
同年11月7日,在接受公安机关继续询问后,宋海燕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随即侦查机关又针对宋海燕受贿案立案侦查。
2013年5月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宋海燕被刑事拘留。在审理期间,宋海燕家属退缴20余万元。
一审后提上诉求轻判
北京市朝阳法院认为,宋海燕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35万余元,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宋海燕认罪态度较好、具有积极退赃表现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2014年4月9日,朝阳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宣判后,宋海燕提出上诉。她和她的辩护人认为,其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监视居住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一审判决未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导致对其量刑过重,希望二审予以改判。
北京市三中院审理认为,宋海燕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监视居住。但在侦查人员从宋海燕办公室搜查出大量购物卡后,对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讯问,宋海燕这才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其供述缺乏主动性,不能认定为自首。2014年5月20日,市三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宋海燕上诉,维持原判。
因表现良好获减刑
判决后,宋海燕前往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1日,北京市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监狱认为,罪犯宋海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3月、2017年2月获得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因此建议为宋海燕减刑7个月。
一中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宋海燕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宋海燕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最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按照现在的裁定,宋海燕目前的刑期至2022年7月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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