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4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
《意见》规定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1.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2.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3.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4.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5.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6.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7.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8.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9.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意见》明确,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者五类人员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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