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手段,是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无效后采取的手段。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起诉或者找律师诉讼。一审结果出来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继续向上级法院上诉。那么劳动争议案件怎么写申诉呢?
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状上诉人(一审被告):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
地址:三台县XX
上诉人不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XX)民事判决(三民初字第号)。XX),认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偏差,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我们请求你院依法撤销三台县人民法院(XX)三民初字(XX)号民事判决,依法变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工伤待遇人民币XXXX元。
2.本案一审和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判决“当XX为XX购买了社会保险后,XXX不可能为XX购买相关的社会保险,不符合法律规定,陈XX更不可能获得两次赔偿。因此,陈XX与陈XX的劳动关系是XX局与陈XX的同一劳动关系,而不是建立另一种劳动关系”。
(1)XX局对上诉人工伤伤残待遇的赔偿属于行政赔偿措施,赔偿方式和措施往往不考虑很多法律关系,只遵循程序。一审法院不能认为是它支付了费用,所以承认了劳动关系的性质。
(2)事实上,XX局不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上诉人构成“不当得利”。用人单位(被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的工伤待遇负全部责任。被上诉人占的便宜接近几十万元。根据一审法院的理解,如果被上诉人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被上诉人反而可以从中受益。
(3)如果XX局认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XX教育局的相同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津贴的补偿标准应为X元,而不是1XX9元。因此,一审法院混淆了社保机构赔偿与案件事实性质的关系。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已经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属于与X局(XX职业学校)的人事关系。XX局对申诉人等群体的带薪离职政策,是在特定时期对X职工的安抚和改革措施。一审法院有误解。
(1)1)XX局支付给上诉人的每月待遇是安抚的补偿性费用,即上诉人无需在教育部门做任何工作即可领取待遇(每月XX4元)。应该如何理解这种待遇?简单来说,是上诉人作为“公立教师”所享有的。
(2)2008年汶川地震后,被上诉人因自身需要多次邀请被上诉人到学校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约定月薪XX0元。被上诉人利用被上诉人因人事关系的特点而被对待的优势,以非常低廉的报酬享受被上诉人的劳动成果。
(3)一审法院认定“受委托的工作单位要求上诉人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应该是合理的”,认定为故意偏差,与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上诉人享受“公教”离职让位政策后,完全可以无视被上诉人或托管单位分配的任何工作,回到被上诉人从事电气工程工作是一种新的劳动关系建立。
(4)一审法院认可了XX局作出的(201 x)14x号《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律效力,因此也认可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新的劳动关系,被上诉人的就业主体是合格的。在此基础上,确定其与XX局属于同一劳动关系是荒谬和不一致的。
二、关于一审法律适用的错误。
1.一审法院将上诉人因工伤(XX年5月15日)第二次住院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的约定赔偿及赔偿金额纳入工伤待遇,给予全额赔偿,违反了“无诉”审判中立原则。
(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双方均同意,在上诉人第二次住院治疗前,双方已就相关赔偿及补偿费用(包括护理费、食品及营养津贴、交通费)达成协议。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属于民事自治范畴。双方均有权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应当合法有效。
(2)一审审判时,被上诉人没有提出并要求复制,而是审判长主动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并出示,然后理所当然地从判决书中扣除。法院的中立性和判决的公正性是什么?
2.一审法院依法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不予理会,不符合法律规定。
(1)一审判决中“陈XX请求解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而不是申请仲裁时的解除劳动关系问题,但陈XX在审理中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也不是本案被告需要解决的问题, 所以陈XX解除劳动关系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这是为了达到本判决的最终判决结果而产生的误解。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被评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后的待遇。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和一般司法实践。一审法院应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并应明确上诉人是否应享受劳动关系终止后的待遇。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没有明确这一点,导致一审判决前后矛盾,缺乏基本说服力。
结合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上述错误,上诉人认为应当彻底纠正,三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三明初字第。XX2依法撤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被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工伤待遇XX元。
我恳请有较高法律造诣和认知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原判决的错误,维护受伤职工的基本权益,维护法治的公平正义!
上诉人:
年月
以上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的简要概述,对上诉人的情况、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了明确说明。其中的事实和理由是撰写申诉的关键。需要写出一审程序或适用法律的不一致之处,陈述当事人的意见。劳动争议案件为民事案件,按照规定实行两审制。当事人提出的上诉是裁决后的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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