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宁协和医院因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列为背信遗嘱执行人。
根据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建0101第4137号]:
1.被告济宁协和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连续七天在xxxx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张贴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道歉声明的内容和布局必须经过我们研究所的审查和批准。逾期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的,判决主要内容将刊登在医院在全国范围内出版的报刊上,费用由被告济宁协和医院承担;
2.被告济宁协和医院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
3.被告济宁协和医院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公证费1700元;
4.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案件受理费783元,原告王负担283元(已交纳);500元由被告济宁协和医院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
但是,遗嘱执行人济宁协和医院并没有全部履行
1.《济宁协和医院 济宁协和医院拒不履行判决被北京法院列为“老赖”》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济宁协和医院 济宁协和医院拒不履行判决被北京法院列为“老赖”》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guonei/15796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