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
的五个适用问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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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把握公司清算义务人与连带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
[参见本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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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连带责任
[见下一页]
5.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算责任时,如何启动诉讼时效
[见下一页]
第二个应用问题
如何把握公司清算义务人连带责任的因果关系
正文/姚伟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疑难问题
公司清算义务人因迟延履行清算义务而不能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清算责任。该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和把握?
难度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簿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清偿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算义务人的这种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其成立要件之一是清算义务人的过失与未足额清偿债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理解和处理存在差异。
试用思维和考虑因素
(一)审判理念
虽然清算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但被清算公司在行为发生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清算人的怠于履行与债权人的债权不能清偿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清算人不承担《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连带责任。
[案例]
上海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商)中字第1号一案中,认定公司的财产于1997年被法院依法查封、拍卖,2000年12月22日,一审法院以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决定中止对公司的执行程序。根据上述有效的民事判决,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费霞公司的财产是在2000年被执行的。因此,即使第二食品店在2008年1月15日后懒于履行清算义务,也不会导致费霞公司财产的损失,进而影响债权清偿的结果。换句话说,第二食品店延迟履行义务与一家尚未完全清偿的银行分行的债权之间显然缺乏相当大的因果关系。因此,第二食品店不应承担《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连带责任。
[广东】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深中发外中字第56号]一案中认为,新XX酒店公司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03年暂停执行,并于2008年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可见,长盛公司和李鸿公司在懒于履行清算义务之前,无法落实新XX酒店公司的财产。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推定2003年新XX酒店公司无财产可执行,即长生公司和李鸿公司未履行清算义务并未导致东方公司无法清偿债权。长生公司与李鸿公司不履行清算义务、不清偿新XX酒店公司债权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2)审判2的思考
被清算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只能说明人民法院不能执行财产,不能证明公司实际没有财产。只要发生无法清偿的事实,债权人的债权就无法清偿,即延迟履行清偿义务与无法清偿债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
上海市】《指导案例第9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10)司(商)中字第1302号》一案中,两上诉人提出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经承担了大量债务,因此即使不履行义务,也与公司财产损失无关。但是,两个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人民法院找不到亨托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亨托公司的财产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前已经完全灭失。因此,亨托公司的三名股东未能履行其义务与亨托公司的财产和账簿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深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审理[(2013)深中发商字第1677号]一案时,汽车工业公司上诉称光明公司清算失败与联泰公司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光明公司因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止,这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没有找到光明公司的财产,但不能证明光明公司的财产在营业执照被吊销时完全灭失。光明公司现在无法清算,剩余财产状况和去向无法通过清算程序查明,联泰公司的合法债权无法清偿,即光明公司的清算不可能造成联泰公司的损失,因此汽车工业公司的上诉理由站不住脚。
(3)审判思维3
清算人在履行清算义务之前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财产可强制执行或者公司资产受损的,视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无力清偿债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清算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上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2011)普民二(商)第1190号】案中导致公司资产减少的原因既有人为因素,也有自然因素,股东的清算责任在于防止和消除这些因素对公司资产可能造成的损害。原则上推定,只要公司依法清算,在清算程序中就应当对债权人进行全额清偿。因此,如果延迟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资产减少存在时间关系,则应确立因果关系。
本案中,电子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三被告作为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原告债权未清偿。因此,应当认定电子公司的三名股东即三名被告与原告的未了债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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