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新闻网刚刚发布新闻公报称,香港保安局局长14日冻结黎智英持有的壹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及其拥有的三间公司于本地银行帐户内的财产。
以下为港府公报全文:
保安局局长今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附表3,藉书面通知向相关人士及机构作出指示,不得直接或间接处理某些有合理理由怀疑是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的财产。
警务处国家安全处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诉黎智英「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并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加控黎智英两项罪名,包括「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及「串谋作出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
根据《实施细则》附表3第3条,保安局局长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人所持有的任何财产是罪行相关财产,可藉指明该财产的书面通知,指示除根据保安局局长批予的特许的授权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处理该财产。此外,根据《实施细则》附表3第3条,保安局局长如有合理因由怀疑通知所指明的财产会被调离香港,可在通知内指示警务人员可为防止该财产被调离香港而检取该财产。
保安局局长在考虑相关资料后,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根据《实施细则》附表3的相关条文发出冻结财产的书面通知,冻结黎智英持有的壹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及其拥有的三间公司于本地银行帐户内的财产。
根据《实施细则》附表3第1条,「罪行相关财产」包括任何干犯或企图干犯、参与或协助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人的财产。
港府公报截图
番外
港媒:香港保安局冻结黎智英壹传媒股份及个人资产,涉款最少达3亿港币
据香港“东网”消息,香港保安局局长通过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冻结壹传媒黎智英持有壹传媒70%股份,估计超过3亿港元,另有银行资产亦被冻结。
香港“东网”报道截图
据报道,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特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并授权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为采取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黎智英 资料图
报道称,《实施细则》包括为相关人员采取该特定措施以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时的细则,及为确保有效执行措施所需的相关罪行和罚则,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
报道提到,《实施细则》可行使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及提供资料和提交物料。
4月7日,香港湾仔区域法院开庭审,反中乱港分子黎智英、杨森和李卓人在法庭上表示认罪。2019年8月31日,他们3人涉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案。
2020年2月28日,据香港警方通报,警方于当日拘捕了黎智英、李卓人和杨森,3人涉嫌参与一宗发生于2019年8月31日的未经批准的集结,违反了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第17条。
案件于4月7日早上审理,在法庭上3人均表示认罪。
此前,因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而被扣押的乱港分子黎智英与另外8名被告,被指于2019年8月18日在香港参与或组织“流水式集会”,而被控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
除区诺轩及梁耀忠认罪外,包括黎智英在内的其余7名被告均否认控罪。
4月1日,香港西九龙法院裁定黎智英等7名被告,两项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名成立。
据环球网转引香港“东网”报道称,除8·18非法集结案及本案之外,黎智英仍有2宗涉及非法集结的案件等待审讯。
第一宗为指控黎智英在前年10月1日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将于本月19日在区院进行闭门审前复核,然后在5月17日正式开审;第二宗是黎智英被控同李卓人及多名“支联会”常委,去年6月在维园喷水池外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案件将于今年6月11日在区域法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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