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国土局、城建水务、区房地产登记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限制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的商品房和二手房。

限购区域是由于交易、非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个人交往

拍卖成交后等原因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按照房屋限购政策办理。

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如房屋赠与、继承、遗赠、法院判决、共有人之间的所有权份额转移、共有人改变共有方式等,不纳入购房限制范围,纳入家庭自有住房单元数。

二、实施时间

限购政策将于2017年6月1日零时起实施。

限购区内的二手房交易,在实施时间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原政策执行:

1 .已向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与二手房交易,并能提供收据证明。

2.采购合同网上签约已完成并提交。

3.买卖双方已签订房屋交易协议,并能提供支付定金或购房款的银行开户证明。其他支付方式不能提供银行出入境证明的不予认可。

4.房屋拍卖后,可以提供拍卖确认等相关证明材料。

新建商品房交易符合原政策。

第三,确认拥有的住房单元数量

家庭拥有房屋数的确定,以查询时“佛山市房地产信息查询系统”记录的登记房屋数为准。只要购房人或其家庭成员是房屋的现有业主或业主之一,无论房屋产权来源如何,均计入家庭自有房屋数。

两户以上共同继承一套房屋的,不计算一套。

房屋征收补偿选择产权置换的,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不受当前个人住房单元数的约束,但在完成合同备案后,该产权将计入业主拥有的住房单元数。

四.采购资格的确认

市民在买卖房屋前,应了解我市最新的限购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应认真履行告知购房人限购政策和核实相关文件的义务,必须在认购过程中对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查。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与购买者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给购买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对于经纪机构促成的二手房交易,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限购政策的规定,切实履行告知买卖双方限购政策和核实相关证明的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与买卖双方串通,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各区房地产交易部门和房地产登记部门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和批准二手房交易时,必须登录“佛山市房地产信息查询系统”,并根据买家提供的“买家申报单”等材料核实买家资格。在验证时,对不合格的购买行为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1.不符合住房限购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不予备案;

2.不符合住房限购要求的二手房,不得批准转让登记。

动词 (verb的缩写)填写并提供购买信息

购买人在限制区域内购买新的商品房和二手房时,应当如实填写《购买人声明》;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不是同一家庭的,应分别填写《买受人声明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买方的声明声明。

未在本市登记的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购买人在本市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以及购买人的声明声明。

二手房交易中,以购房协议、银行支付房价款凭证作为购房证明材料的,付款人必须是买方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收款人必须是卖方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对于由经纪机构促成的二手房交易,如果将房款交付给经纪机构,应提供全部房款银行凭证和加盖经纪机构公章的证明。

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备查,复印件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不及物动词其他办法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房地产调控政策相关措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如与本意见有任何冲突,以本文件为准。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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