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代表从业务服务中取得的销售额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1.问:作为商业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代销售业务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第一条和《关于

2.问:还需要报失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注销一批税收票证和废止、修改部分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因此,发票遗失时,应在发现遗失当天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需要在报纸上声明作废。

增值税服务包括应税服务吗?

3.问: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企业与境内其他企业和个人共同接受增值税应纳税服务发生的费用,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摊。文件中应缴纳增值税的服务是否包括应税服务?

答:《企业所得税扣税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指“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括所有的劳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缮置换、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研、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机构、医疗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等劳务活动。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缴纳增值税的服务”中的“服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增值税有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更换服务”。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单位,除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实施文件有特殊规定外,可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减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收及相关附加减税优惠政策。

5.问: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可以检查哪些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第二条规定,普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收费公路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代理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6.问:申请退税前需要完成当月增值税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退税有关事宜的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即可办理退税。

7.问: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的公告》,符合部分先进制造业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从2019年7月起及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8.问:为了提醒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及时提交《加减乘除政策申报书》,税务机关对信息系统做了哪些设置?

答: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申请增抵减免税政策,在当年首次确认申请政策时,应提交《增抵减免税政策适用情况表》。提醒纳税人,当纳税人进入增值税申报界面时,系统会提示纳税人指定附加抵扣政策,并告知纳税人如果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可以通过填写《附加抵扣政策应用说明》确认附加抵扣政策的应用。该提示功能每年至少提示一次,即2019年5月、2020年2月、2021年2月。当纳税人首次进入申报模块时,系统自动弹出提示信息。在其他征收月份,纳税人可以通过勾选“不要再提示”标志来屏蔽提示信息。

9.问:纳税人适用增加税收抵免和扣除的政策。2019年6月,在某酒店召开产品推广会,取得酒店开具的住宿、餐饮、场地租赁费三张专用发票。三项费用的进项税能否按加抵减计算?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实行抵扣加计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抵扣加计税额。根据现行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和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本例中,纳税人住宿费、场地租赁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扣除,餐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也不能计算扣除。

10.问:2019年3月B公司从一般纳税人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于2019年5月收到当年2月购买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该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其他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四条规定,重新登记的纳税人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重新登记日当期期末税额,计入“应纳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对于重新登记日当期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重新登记纳税人取得上述发票后,应持有税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为其办理选择确认。本例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进项税额的选择后,B公司应将所购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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