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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这几天有很多朋友关注过这个消息。最近,为了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昨天,我们报道了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权威解释。很多读者留言希望看到原文。边肖说去做吧,这就给你~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条例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一.一般要求

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和资产管理、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调控和保障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的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和储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土地储备资金和资产的形成。

土地储备机构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工作的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称备案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符合要求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并纳入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名单,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各地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规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统筹安排三年内可储备和存储的土地资源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优先储备空闲置和低效利用的现有建设用地。

各地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三年滚动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1.上年末储备土地出让情况;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

3.年度储备土地预开发计划;

4 .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5 .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理和保护计划;

6.土地储备资金年度总需求。

其中,待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已开始收回、收购、征用工作,但尚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取得完整产权并纳入储备土地银行管理的土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土地再开发需要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可在年中每年调整一次,并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三、仓储储备标准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污染、文物、矿藏覆盖、洪水灾害、地质灾害隐患等条件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完成核实、评估和处理后,方可入库储备。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获得的土地;

3.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土地已经完成;

5.依法取得的其他土地。

仓储储备用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审查土地收购方式和程序、经济补偿、土地权利等的合规性。,不得强行征用土地收购和储存。对于不符合收购方式和程序、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应办理相关房地产登记手续但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允许入库储备。

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或者由当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确认。

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储备土地登记使用权类型确定为“其他”,登记目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前期开发、管理和供应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明确储备土地的产权,评估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组织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的保障。

储备土地开发初期,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地块规划完成,土地应平整,达到必要的“平整”要求。具体项目应按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

前期开发项目建设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项目竣工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采取自我管理、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及早发现、制止和处理侵犯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储备土地的管理和保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承担,也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租赁或者临时使用的方式使用储备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临时使用储备土地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得影响土地供应。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应当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城市规划区预留土地临时使用需要建筑物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土地供应。在供应经核证的储备土地前,不动产产权证和登记证应当收回并注销,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销。

V.基金管理

土地储备基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基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纳入政府预算,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不得相互混合。

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基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年终应将土地储备基金收支项目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或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信誉好、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土地储备基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基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不及物动词监管责任

信息监管。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对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发展进行监测和监管。

列入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名单的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储备土地、供应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及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用债券等相关信息。纳入土地储备监测监管体系,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将给予警告,直至退出名单。

分工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管理措施,监督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经营、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定期进行评估,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及时批准并上传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土地储备机构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和资金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管理和发行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监管制度,对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督土地储备机构和地方土地储备业务的运行,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需求和专项债券,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配置和发行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的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的收付,发行土地储备专用债券,还本付息等。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根据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和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其他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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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接受《中国国土资源报》记者采访,对本办法进行了解读。请点击以下链接:

当涂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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