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上诉权,规范赔偿监督程序,最高法昨天发布了《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条例》明确规定,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7日内立案。

记者了解到,该规定颁布前,并没有“国家赔偿监督”的称谓。现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虽有相关规定,但并未明确提出该标题。

更多空间保护原告的上诉权

《条例》共27条,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赔偿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申诉主体的范围,规范了申诉受理和审查程序,制定了申诉立案条件和申诉案件审查的原则、方法、时限和处理意见。

据最高法院赔偿办公室负责人介绍,考虑到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生效的决定进行申诉是赔偿监督的最重要方式,《条例》使用了更多的空间来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上诉权。

根据新发布的《条例》,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7日内立案。这些条件包括投诉人具备规定的主体资格,受理投诉的法院是作出生效决定的法院的上级法院,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

赔偿委员会应当重点审查投诉人提出投诉和受理投诉的理由。必要时,应当对原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综合审查。

《条例》还规定了受理申诉案件的期限。赔偿委员会审查上诉案件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处理,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我院院长批准。

上诉期限不限,但不允许重复上诉

记者还注意到,条例并没有限制申诉人的申诉时限,这也非常有利于申诉人充分行使申诉权。

同时,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条例》还明确了法院不受理上诉的情形。比如申诉人多次申诉或者赔偿委员会允许撤回申诉后申诉人多次申请国家赔偿的,不予受理。

“上诉权或者申请赔偿权,是国家赔偿法赋予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有权处分。”负责人解释说,不应滥用上诉权和索赔权。如果允许申诉人撤回申诉,然后再申诉或者申诉人再次申请赔偿,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对方申诉累。

解读1什么是国家赔偿监督?

国家赔偿监督类似于三大诉讼的审判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有三个法定的监督渠道,即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法院的内部监督和检察院的监督。

“国家赔偿案件的特点是一次判决生效,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一经送达即生效。这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两次审判的终审不同。但经过上诉审查,决定是否再审,法院、检察院启动的再审程序类似于三大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负责人说。

“国家赔偿监督程序”类似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依法对赔偿委员会的决定进行监督的程序。

解读二:为什么要出台特别规定?

规则的缺失容易引起公众对司法不公的误解

虽然《国家赔偿法》有相关规定,但上述负责人表示,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许多具体问题没有得到澄清和细化。“国家赔偿法是程序和实体相结合的法律,其程序和实体都不是很具体详细。”

该负责人表示,各级法院和各级法院对申诉条件、再审启动标准、案件审查处理方式的理解和做法不一致;国家赔偿案件的上诉率高于其他诉讼案件,赔偿决定作出后多年仍有上诉、重复上诉甚至缠扰探视的现象十分严重,很难真正结案;目前,投诉人普遍对赔偿上诉案件的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缺乏规则容易导致公众对司法不公的误解。

■链接

《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监督的规定

第三十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投诉。

本法施行后,发现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赔偿委员会应当根据本院院长的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命令,在两个月内依法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新京报记者王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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