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
有人认为“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之日”;在我看来,“判决确认之日”是指“判决生效之日”。
首先,将“判决确认之日”理解为“判决生效之日”,符合立法本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十日,对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收到判决、裁定的第二日起计算。”可见,被告人在收到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二天起10日内不上诉,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判决从第十一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被告人在此期间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议,一审法院的判决将被维持、更改或发回重审。无论哪种情况,此时的判决内容都是不确定的。
因此,只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才是最终判决。
其次,将“判决确认之日”理解为“判决生效之日”,符合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分为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实施。”根据这篇文章,社区矫正的对象首先是“罪犯”。什么是“罪犯”?《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
因此,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才能认定有罪,然后才能认定被告人为“罪犯”,进入刑罚执行阶段。
最后,将“判决确认之日”理解为“判决生效之日”,有利于尊重和保护人权。
当事人也可以在判决生效日前行使上诉权,及时启动二审程序,纠正错误判决。但判决一经交付执行,即进入刑罚执行阶段,当事人无权上诉。如果“判决日”确定为“判决确认日”,则在判决后进入试用期。如果判决有错误,在刑罚执行阶段重新启动审判程序只能是审判监督程序。此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无法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权。
“判决确定日期”是指哪一天,这涉及到缓刑是否撤销、数罪并罚等诸多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确保刑罚执行的有效性和正确性,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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