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资源论证后评估的重点
1.1水资源论证结论符合性评价根据水资源论证的主要结论、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等。,通过实地调查,将实际运行情况与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进行对比,如取水水源、取水方式、取水地点、取水数量、取水目的、取水地点、取水方式、或者取水量、取水污染物种类、或者排放浓度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许可事项是否有变化。节水措施、水资源保护措施、第三方影响补偿方案是否落实等。
1.2具有政策要求和行业发展的适应性评价通过收集实际运行数据,如近五年的月用水量及排水条件、工程产品及相关参数清单,结合项目水平衡测试和实际用水量及排水监测数据,分析项目实际运行中的用水量水平,并根据近几年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的发展变化,分析项目合规性。通过分析项目所在行业用水技术及相应标准的变化,收集相关行业其他企业用水情况,对取水参数、取水规模、用水水平等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合理评价项目用水先进水平。根据实际运行中水文情势、水功能区水质和水质监测数据的变化,分析了实际运行中水量和水质的可靠性,并提出了差异和可能的影响。
1.3项目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影响评价应结合水资源区划和水功能区划,以及审查、评价和论证过程中水资源数量和质量的变化及其对取水的影响;分析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变化对区域水资源配置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对项目取水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规划水平年上游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取水工程的影响,特别是一些可能对本项目产生影响的大型取水工程投产后对本项目取水可靠性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客观评价项目退水与其他用水户的相互影响及采取的措施;针对项目退水对水功能区的实际影响,分析原因,制定对策。
1.4管理措施执行情况评价综合评价项目运行过程中各项监督管理事项的执行情况,如取水和退水的分级安装和实际运行情况,取水和退水港口及其所在河段水量水质监测方案和制度的执行情况,项目水管理部门的水管理机构和水管理制度,水管理人员的设置,主要职责的划分,制度的执行和考核。针对存在的问题,完善取水账户建设、水量平衡测试、取水汇总及申请、水资源费缴纳、取水申请延续等取水管理制度的实施。
后评价中发现的2个主要问题
2.1部分项目用水合理性评价存在困难。比如在分析工业水厂项目用水合理性时,一般很难通过规划土地、人口、企业来预测需水量规模。但在项目后评价中,由于难以逐项分析工业水厂各供水企业不同的行业定额和用水水平,一般采用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来反映用水的合理性。很难针对各用水企业的不同用水流程分析节水潜力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
2.2部分项目与水资源论证结论不符。由于各种因素,一些项目未能及时实施水资源论证结论中的部分项目。比如水资源论证结论要求回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但项目建成运营时,周边污水管网尚未通达,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就近处理,与结论不符。
2.3部分项目实际运行情况与预测结果存在差异。例如,一些项目根据工业用水定额和预测的满负荷运行产量获得需水量规模。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节水技术创新、产能不足等原因,许可规模明显过大,通过取水许可准入门槛强制提高用水效率的约束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对于一些地下水工程,承压井静水位预测埋深与钻后静水位实测埋深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分析相关原因。
3思考和建议
3.1尽快完善水资源论证后评估的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是水资源论证的延伸,是取水许可制度的完善。在修订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时,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以提高后评估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要组织制定不同水源后评价的体系框架设计、技术标准、法规和评价方法,明确后评价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
3.2水资源论证后评价应与取水许可更新有机结合。《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取水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由原审批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目前取水许可换发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数据。建议在取水许可换发前进行水资源论证后评估,主要依据取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结果、取水合理性分析、取水和退水影响、水资源费缴纳情况、水资源保护和节水设施落实情况、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原取水许可变更说明等。,为换发取水许可提供技术支持。
3.3对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做出具体规定。由于后评估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大多已经完成并正常运行,因此应该在法律层面上对如何处理和整改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以及在技术层面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出规定。特别是水资源论证报告如有重大变更,如取水水源、取水方式或取水地点、取水数量、取水目的、取水地点、取水方式或取水数量、取水污染物种类或排放浓度等,应明确规定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4明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的资金渠道。水资源论证后评估综合推广后,主管部门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从客观公正的角度来看,工作经费不应由业主承担。因此,水利部应明确相应的资金渠道,根据分级管理权限,通过每年一定比例项目的后评价试点建设,形成示范推广,设立各级水资源费专项资金,使后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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