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之一是CDB前证券经纪人朱伟明操纵证券市场案,再次引起关注。

“投资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盲目听信小道消息,对股市要有更理性的判断,不能被视为“韭菜”,要有更多的风险意识,看好自己的钱袋。”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这样说。

股票买卖总额超过4000万英镑

先开仓买入,公开推荐股票,卖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的案件中,朱伟明出生于1982年7月。曾任上海龙华西路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份谈黄金》节目特邀嘉宾。

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朱伟明在担任CDB证券经纪人期间,利用实际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提前买入多只股票,之后受邀成为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议金”节目的特邀嘉宾。当天或第二天,他公开对自己提前买入的股票进行了评估、预测和推广。在节目首次在电视台播出后一至两个交易日内卖出相关股票,人为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和价格,获取利益。

犯罪金额是多少?有4000多万股的买卖,但尴尬的是利润只有75万。

经查,买入股票交易总额为2094.22万元,卖出股票交易总额为2169.7万元,非法获利75.48万元。

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朱伟明有期徒刑11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76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检察官详细解释了这个案件

“抢帽”交易的名称起源于早期证券交易所交易者的竞价行为,其引申含义是指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公开评价和推荐其买卖或持有的证券,并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国证券法,当天买入的股票必须隔天卖出。

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顾佳进一步解释说,偷帽子可以牟利,构成犯罪。有三个关键因素:

一个是“人”。

进行抢帽交易的人往往对股市有信心。当行为人是证券从业者时,这种信任感更高。比如这种情况下,朱伟明就是所谓的股市名嘴,一家证券公司的经纪人。同时,他还被聘为电视节目《谈股议金》的嘉宾,他的节目每周五晚都有关于股票的评论。他的节目受众庞大,足以形成影响股市交易价格的资金流。

第二,“反向交易”。

抢帽子的人总是提前埋伏,先买自己推荐的股票。一旦股价上涨,在别人买入的当天,他已经提前卖出,抢了时间差,赚了钱,把跟风买入的散户“锁定”了。

例如,在本案中,朱玉明违反了证券经纪人买卖股票的禁令。他利用父母和奶奶的股票账户,每周四提前大量买入股票。周五,他在电视节目上做了一次公开宣传,以吸引观看节目的投资者在下周一的交易日跟风,推动股价上涨。但他倒卖牟利,获得的非法利益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我们请了几个朱玉明的前粉丝来处理这件事,他们按照朱玉明的建议进行买卖

第三,“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法律,抢帽交易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本案中,朱伟明获利75万元,操纵多只股票,明显影响被操纵股票的交易价格,情节严重。

刑事诉讼的指控和证据

在审查起诉阶段,朱伟明辩称:

1.涉案账户实际由父亲朱控制,并未建议和参与涉案相关股票的交易;

2.节目播出时,股票名称和代码已经隐藏,只显示k线图,描述股票特征和信息,不是对个股的公开评价、预测或推荐;

3.所涉账户中的资金是家庭的共同财产,他们没有从中受益。

检察机关,现有证据足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在媒体上公开推销股票,涉案账户在公开推销前后对涉案股票进行了反向操作。

至于涉及账户的实际控制关系,在操纵“抢帽”交易中,公开推荐是否构成“公开推荐股票”,该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等。,得到了进一步的验证。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随后请求公安机关:

1.补充核实淘宝、网银等嫌疑人的IP地址、MAC地址,并与涉案账户证券交易的IP地址进行筛选对比;

2.将涉案账户内外资金与犯罪嫌疑人个人账户内资金进行比对;

3.进一步询问其父朱的关键细节,以核实的辩护;

4.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对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公开推荐股票”和“操纵证券市场”提出意见。

经补充调查,上海市公安局进一步收集了朱伟明的父亲朱等证人的证言、中国证监会关于朱伟明操纵证券市场性质的确认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证据。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确认书确认:

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朱伟明通过表述股票名称或描述其特征对15只股票进行公开评估预测。

朱伟明通过其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在节目播出前一至两个交易日或当天买入推荐股票,交易金额2094.22万元,在节目播出后一至两个交易日内卖出上述股票,交易金额2169.7万元,获利75.48万元。

朱伟明推荐的股票第二天交易价格明显上涨,偏离了行业板块和大盘的走势。其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扰乱证券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结合收集到的补充证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办案人员再次对朱伟明进行了讯问,听取了其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展示的证据面前,朱伟明承认自己在节目中公开推荐股票,称自己知道节目播出后,推荐股票的价格会上涨,于是建议父亲朱在公开推荐股票前购买案件涉及的15股,节目播出后立即卖出获利。然而,他否认自己实际上控制着参与买卖股票的账户。

针对他的辩护,调查人员向朱伟明及其辩护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并逐一澄清了证据与朱伟明行为之间的证明关系。

1.大量账户登录和交易IP地址位于朱伟明办公室,与朱伟明出行等计算机数据轨迹一致。比如2014年7月17日和18日,朱的证券账户登录和交易IP地址在重庆,与朱伟明的出行记录一致。

2.涉及的三个账户与朱伟明个人账户资金往来频繁。初始资金一部分来自朱伟明的账户,一部分转账资金转入朱伟明的银行账户消费,证明涉案账户资金由朱伟明控制。

根据上述证据,朱伟明供认操纵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牟利。

考虑到犯罪事实和情节,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朱伟明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被告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2016年被中国证监会处罚

2016年6月,中国证监会官网公布了对CDB证券经纪人朱伟明的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证监会官网披露的详细情况,朱伟明的父亲朱、母亲孙某某和祖母张某某都在朱伟明的营业部开立了上海股东账户和深圳股东账户,而朱伟明实际控制了朱的账户组。在从事证券从业期间,朱伟明控制着朱的账户组买卖“海螺型材”、“沈剑股份”、“向阳轴承”等132只股票,获利452.67万元。

朱伟明操纵证券市场的具体方法如下: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朱伟明在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议金”栏目中表述股票名称或描述股票特征。公开评价推荐力源炼化、万马股份、博汇创新、三台电子、京郑钧、福奥股份、天元集团、上材贸易、向阳轴承、沈剑股份等10只股票,公开推荐前持仓。经过公开推荐,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公开信息,朱伟明在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控制朱伟明账户组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称的员工违规买卖股票。其中他先开仓,买了“梨园炼油”等10只股票。公开推荐后卖出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情节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朱伟明和他的代理人有过争论,但证监会已经一一反驳了。最终,证监会决定:一是责令朱玉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非法买卖股票违法所得408万元,并处罚款1226万元;二、没收朱伟明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所得43.9万元,并处罚款131.7万元。共没收朱伟明违法所得452.6万元,罚款约1358万元。

看好钱包,不要乱来

顾佳说,通过处理朱伟明案,我目睹了证券市场的一些违规操作。从承办者的角度来看,我觉得我们的证券市场还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比如我们的证券市场监管要进一步收紧。朱伟明案表明,新的证券犯罪手段和类型层出不穷,这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监管要跟上金融发展的步伐,弥补监管的不足,实现渗透监管和综合监管。

司法机关也应该在其中发挥推动作用。比如上海检察机关每年都会发布《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重点报道上一年的金融案件,并提出改进监管的建议。这种做法持续坚持了六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再比如,以朱伟明案为基础,开展法治宣传,结合调查提出建议,促进了证券市场的股票评估行为。

再比如,要加强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违法行为监管。朱伟明作为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引诱投资者跟风,提前埋伏,暴利,体现了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案件的增多。在实践中,我们还发现一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利用内幕信息或违反禁止从业规定参与证券犯罪,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我们认为,金融机构应该更加重视和监督从业人员的执业标准,迫切需要为证券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教育。

此外,应加强我国证券资本市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投资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盲目听信流言蜚语,对股市做出更理性的判断,不要被视为“韭菜”,要有更多的风险意识,时刻关注自己的钱袋。

两位嘉宾在《谈股论金》中出事了

除了朱伟明,不久前,知名证券主持人廖英强操纵嘉实科技等39只股票,成交量突破15亿!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4300万元,并处罚款8600万元。共没收近1.3亿元。

他的手法是抢帽操纵股价,提前布局,推荐后卖出。

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发现廖英强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在其微博和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并在推荐前利用其控制账户组买入相关股票,集中在推荐后的当天下午或次日卖出。

1.《朱炜明 4000万大案 前国开证券经纪人朱炜明抢帽子判11个月》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朱炜明 4000万大案 前国开证券经纪人朱炜明抢帽子判11个月》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guonei/17818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