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流传着一句谚语:“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西方申命记19: 21:“你不应该可怜你的眼睛,而应该为你的生命付出代价,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可见,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复仇思想普遍存在于不同的文化中。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杀人偿命真的是自然的吗?我们不妨先探讨一下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定义

有些人杀人不用“付出生命代价”。当然,刑法中的“为他们的生命买单”其实是指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一般来说,要想成为“合格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条件是什么?一是年龄不能太小,二是智商不能太高。

首先要知道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将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无刑事责任年龄:是指14岁以下的人,即无论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危害,都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刑法上把14岁以下认定为完全没有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12岁的男孩在杀人后捅了同学12刀,然后补了两刀,那么这个12岁的男孩就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第二是相对责任年龄:指14-16岁之间的年龄。《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使用危险物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14-16岁的人只对以上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14岁的孩子故意杀人,要负刑事责任。第三个全责年龄:16岁以上。也就是说,如果年满16岁,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从智商来看,杀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三种。第一,没有刑事责任,就是说不能识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会造成危害后果。如果通过法律程序认定确认,则不承担刑事责任;二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完全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和有限刑事责任的除外。

综上所述,处于完全不负责任年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使杀人也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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