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厅负责人就《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办法》。教育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办法》颁布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党的十八大提出完善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辞职和罢免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强和改善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应当全部纳入审计范围。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加强领导干部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部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先后出台了《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则》、《教育部直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引》、《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成立了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完善了工作机制。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制度和整改检查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断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促进教育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评价审计工作效果的重要标准。整改工作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发挥。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问题屡试不爽,有些制度性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更加突出。主要原因是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落实不力,部分单位仍存在拖延整改、选择性整改、表面整改、问责不足等问题,审计结果应用不充分削弱了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审计署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要求各单位研究建立杜绝“屡教不改、屡教不改”的长效机制。教育部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根据审计署审计整改工作部署,特制定下发《办法》,有利于增强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解决审计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形成良好的“闭环”管理模式。

问:制定《办法》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办法》坚持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规章制度中关于审计整改的要求和措施。坚持折衷主义原则,总结审计署和有关省市近年来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加以借鉴。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调查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分析当前审计整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不彻底的主要原因,听取部分部属高校、直属单位、省教育厅内部审计领导及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办法》围绕“强化责任、全面规范、监督问责、落实结果”的思路,从责任主体、目标要求、整改报告、跟踪检查、对账销售号、整改监督、责任告知、咨询机制、联动机制等方面,全方位、立体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确保审计整改工作的有效性。

问:《办法》将如何履行审计整改责任?

答:明确审计整改责任,强化纪律责任追究,坚决维护审计意见的刚性约束力,坚决杜绝“破窗效应”,是有效破除“屡试屡犯”等顽疾的保障措施。《办法》一方面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原工作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另一方面,《办法》与《中共教育部党组实施中共问责条例实施办法》有效衔接,明确了问责的程序和主体。教育部内部审计司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计整改后续检查监督过程中提出问责建议。教育部党组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另外,经领导小组审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知一定范围内对整改不力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和领导干部。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中提出的“对账销售号”制度?

答:实行对账和销售编号制度,是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的“实招、硬招、实招”。教育部内部审计司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内审部门进行跟踪检查,对接两单,实施对账和销售号。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如果已经整改到位,就要卖完;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整改措施,直至撤销。

为了实施对账和销售编号制度,我们必须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内部审计部门要提高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审计整改工作能够有据可依。二是被审计单位要认真采纳审计意见,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分析原因,逐项整改,提高审计整改的有效性。三是内部审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审计意见,开展“全覆盖”审计整改跟踪检查,逐项分析评估整改措施,确保审计整改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问:请告诉我们教育部将如何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监督。

答: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全覆盖”检查对账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解决整改过程中的“顽症”,本办法提出建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的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监管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计报告,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检查报告进行评审,确定审计整改的重点监管对象和事项,编制审计整改监管工作计划。严重违纪、屡教不改、屡教不改、审计整改不力的,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检查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实施审计的相关审计人员组成。审计整改检查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总结检查情况,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检查报告,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问:教育部采取哪些措施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结果的应用?

答:为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结果的应用,《办法》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完善审计整改咨询机制,领导小组将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新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历史问题等难点问题进行讨论,研究解决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将推进和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职、年度考核和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检查部门应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纳入检查内容,督促被审计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实施整改;纪检部门要认真检查和处理审计移送的线索;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问题,作为采取相关措施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财政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一是接受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实施审计整改,接受整改检查和监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二、直属高校和单位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以及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其他专项审计,可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三、《办法》抄送各省教育厅。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制度,提高审计整改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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