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手头拮据,两名网友辗转千里来到福州寻觅适合人选,实施绑架。近日,福清法院审理了该起绑架案,判处实施绑架的彭某、孔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据了解,彭某和孔某在网上认识,平时聊天时知道双方都缺钱。去年10月份左右,两人为了赚钱,商量用抢劫或绑架等暴力方法从有钱人身上“捞钱”,并决定在福州找目标。10月底左右,两人一起乘坐飞机来到福州,在长乐机场租用了一辆车。此后,彭某在网上购买了两把弹簧刀,两人在福州市区寻找目标未果,于是来到福清。
去年11月中旬,彭某和孔某在福清市清昌大道附近发现了一名女性开着一辆保时捷轿车,彭某当场记下车牌号码,尾随跟踪她。其后通过微信购买了女车主及其家庭信息,认为车主林某家很有钱,锁定这一目标。
目标锁定后,彭某和孔某开始计划跟踪林某。为了方便跟踪,两人通过网络购买了GPS定位仪,安装在林某车上。两人原本计划寻找林某有无外遇或其他把柄以进行敲诈,但并未找到相关蛛丝马迹。最后,两人计划挟持林某,索要赎金人民币200万元,并准备了约束带、尿不湿、电话卡、银行卡等作案工具。
去年12月25日,彭某和孔某驾车来到林某居住的小区,约定由彭某负责望风,孔某负责挟持林某。当日11时40分许,孔某事先用弹簧刀刮花林某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保时捷轿车,待林某到车库取车时,孔某上前佯装与林某商量车辆刮蹭的事情,趁林某不备,持弹簧刀驾住林某脖子,欲强行将林某拖至保时捷轿车内绑走以向其家属索要赎金,后因林某激烈反抗未果,两人先后逃离案发现场。
案发当天,林某立即报警。今年3月10日,孔某向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文庙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今年3月14日,彭某向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孔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两人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两人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彭某、孔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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