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或者术后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申请生育津贴材料
1北京生育险、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准生证、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
3、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盖就诊医院章)
4、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日期)
5、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核
扩展资料:
一、申请生育津贴条件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二、生育津贴
1、假期
①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②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③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④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⑤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①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②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③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的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的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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