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第三期次级债券2018年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11月27日。凡在2018年11月27日前(含当日)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8年11月2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7年11月28日发行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第三期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1月28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7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第三期次级债券。
2. 债券简称:17浙商03
3. 债券代码:150001
4. 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5.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上证函[2017]1128号
7. 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的期限为2年。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5.68%,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 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 起息日:2017年11月28日。
10. 付息日:2018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1. 兑付日:2019年11月28日。
12. 担保情况:无担保。
13.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中诚信证评在 2018 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中维持本期债券信用等级AA+,维持本次发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
14. 上市时间和地点:2017年12月1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68%。每手面值1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8元(含税)。下一付息起息日:2018年11月28日。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27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11月2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1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浙商03”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浙商03”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所: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信息事务披露负责人:林霖、李胡平
电话:0571-87902964
传真:0571-87001131
邮政编码:310020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层-18层
联系人:李俏秾
电话:010-85127963
邮政编码:100005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1日
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浙商03”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浙商03”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guonei/20442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