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3月27日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该规定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等。

《人民日报》此前报道指出,公务员队伍呈“金字塔”结构,越往上职位越少。苦于编制和职数所限,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单位千军万马往往不得不挤职务这根“独木桥”。

澎湃新闻注意到,对于基层公务员普遍关注的“晋升难”等问题,近日印发的这份规定在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职级确定与升降等方面作了详细说明。

其中,在市、直辖市的区机关以及县、乡镇机关中,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相同的比例核定,即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根据规定,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五项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具备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勇于担当,工作实绩较好;群众公认度较高;符合拟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资历;作风品行好,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

规定称,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如: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规定还指出,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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