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刚刚通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9月27日上午9点9分,“米脂4·27故意杀人案”罪犯赵泽伟被执行死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据悉,赵泽伟生于1990年1月20日,中专文化,无业。他因工作、生活不顺而心生怨恨,自认为系米脂县第三中学就读初中时受同学嘲笑致其心理受挫所致,遂对初中同学产生报复泄愤恶念。2018年3月底至4月初,赵泽伟先后在网上购买刀具五把,预谋作案。因未找到同学,赵泽伟将报复目标转为米脂三中在读学生。

庭审现场。

4月27日17时许,赵泽伟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三把刀具,行至米脂县北门洞附近等候米脂三中学生放学。18时14分,米脂县第三中学学生放学后涌入北门洞东侧的城隍庙巷,赵泽伟掏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迎面冲入学生人流中,自西向东对途经的学生进行疯狂捅刺,致豆某某等九人死亡;姬某某等四人重伤;姜某某等七人轻伤;刘某在避险中致右足骨折为轻微伤。赵泽伟被闻讯赶来的三中教师、保安、学生制服,并移交出警公安人员。

7月10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赵泽伟故意杀人一案,并作出刑事判决,以赵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7月24日,榆林中院依法将该案报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8月2日,陕西高院通报称,已复核终结,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陕西高院复核认为,赵泽伟仅因工作、生活不顺而迁怒无辜,心生怨恨,继而图谋报复,持刀疯狂捅刺放学学生,发泄私愤,致21名中学生死伤,其中9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泽伟犯罪动机卑劣,杀人手段特别凶残,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巨大,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陕西高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同意榆林中院以赵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并对赵泽伟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9月27日9点9分,“米脂4·27故意杀人案”罪犯赵泽伟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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