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重庆曙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曙光公司)、被告人付某某、林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告单位重庆品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付某某、吴某某、谢某某、秦某某、黄某某犯虚开发票罪,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涪陵法院依法对上述被告单位判处五十万至三千万元不等罚金,追缴违法所得124263726.04元,没收采砂石工程船;对各被告人判处十个月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判处二万元至二百五十万元不等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单位曙光公司所有和租赁的采砂船在没有采砂许可证、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付某某、林某决定并组织采砂石船舶先后在长江丰都段姜幺毛、小佛溪、褡裢碛、楠竹坝水域无采砂许可证开采砂石7592092. 29吨、价值124263726.04元。期间,被告单位曙光公司或其采砂船被重庆丰都海事处、丰都县水务局、丰都县渔政渔监船检站多次行政处罚。
2018年5月起,被告人付某某、吴某某、谢某某、秦某某、黄某某共谋,在重庆市某区成立十余家空壳公司为被告单位品信公司、江都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虚增支出降低利润的方式逃税。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6家空壳公司以销售服务费、技术咨询费等为名,为被告单位品信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62套,虚开金额为24627800.3元;3家空壳公司为被告单位江都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7套,虚开金额为6230336.99元。
被告人吴某某系曙光公司、江都公司财务管理人员。2019年初,被告人吴某某邀约毛某某等人先后两次将曙光公司和江都公司金额上亿元的记录真实经营情况的“内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烧毁。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曙光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长江丰都段姜幺毛、小佛溪、褡裢碛、楠竹坝水域没有取得采砂许可开采河道砂石,矿产品价值达1.2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付某某、林某作为被告单位曙光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被告人吴某某故意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被告单位品信公司、江都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发票,其中,江都公司情节严重,品信公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付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品信公司、江都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某、秦某某作为被告单位江都公司、品信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作为品信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
涪陵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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