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四川省双流县发生了一起村民激愤杀人案件。被杀害者张万安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村上不务正业,不时打骂母亲和家人,还先后强奸母亲与大嫂,村上不少女孩在放学路上被他调戏过,他还经常打骂周边群众,使四周不得安宁。

2004年8月24日,张万安的母亲及两个哥哥张万成、张万明预谋打死张万安。当晚9时许,张万成、张万明在双流县太平镇碰见弟弟,用扁担、木棒将其打死。此后,三人被捕。

检察院认为,3被告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当地村民得知此案开庭审理的消息后称,张万安死有余辜,张万安的母亲和两个哥哥杀死他是为民除害,也是替大家雪恨。村上的人对3被告人都很同情,希望法院能判轻些。

如何解决本案所呈现出来的法的价值冲突呢?

根据法的价值理论可知,本案中蕴含着法的秩序价值与自由秩序的冲突,而冲突的解决则无可回避地涉及正义这一衡量标准。

首先,就本案的秩序价值而言,它首先是指通过刑法等法律规范,法院、检察院等法律机关以及隐藏在这二者之中的国家权威所形成的有序状态。

但是,这一有序状态因张万安之母及其两个哥哥预谋并杀死张万安而被破坏,因此,为恢复秩序,法律无疑会以其国家强制力对前述三被告加以惩罚。

不过,本例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害人张万安系精神分裂症患者,素有劣迹,显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严重侵犯了其家人和村里人的自由,否则当地村民不会以“死有余辜”之词加以概括,以法的价值理论来衡量,如果张万安之打骂、强奸等违法、犯罪及其他劣迹不是处于其精神病发病期间的话,张万安之行为显然是法律所要惩罚的严重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

法理学的一般原理表明,秩序和自由都是法律不可或缺的价值,法律总是为一定的秩序服务,与此同时,不保护自由的法律也不是真正的法律。

在这个意义上,本案的判决必须解决秩序与自由之间的冲突,其冲突的解决原则是价值位阶原则,要言之有二:

其一,本案三被告之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以恢复当地之社会秩序,尽管张万安曾实施过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且村民对张万安之被杀交口称快,但是这不足以成为免除三被告之刑责的理由,在这里,秩序价值是在先价值,它优于在后的自由价值。

其二,本案三被告所应受的法律制裁,应适当考虑张万安历来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他人自由的侵害,如果片面地追求秩序价值的优先而将三被告之行为简单等同于一般的故意杀人,则显然不符合人性、不符合常理而有悖于法的正义价值。如果对这一点认识不足,则法律决定往往失去其正面意义,其中蕴含的秩序随之滑向反正义的泥潭。

综上所述,可见三被告必须接受刑事制裁,但其刑责应适当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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