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舜溪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构广告案

当事人在临武滴水源景区“天空之镜”景点网络宣传推广中使用与实景不相符的他人网络效果图片和文字用语,虚构接受旅游服务的效果,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指的“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20000元。

2.湖南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汝城县公交车站台灯箱及户外墙体上发布“香格里拉壹中心,存银行钱在缩水,买公寓稳赚不赔,汝城投号资产财富增涨永动机”的广告,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一百三十二条执行标准第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汝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5倍的罚款62970.80元。

3.湖南远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网站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网站发布的制砂机广告中含“雄踞国内首创”“节能耗材50%”“节电70%”字样的广告用语无法提供任何有效依据和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诈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七章第一百三十条第项,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嘉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064元。

4.湖南鸿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兴东江分公司发布房地产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首付3万买3房”“星级酒店配套”“坐拥百亩瞰江公园和百亩私家花园”等内容的房地产户外虚假广告,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及《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七章第一百三十条第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9036元。

5.安仁县易德口腔门诊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即在县城果皮箱灯箱上发布“易德口腔种植人类的第三副牙,稳定性、安全性……”“易德口腔改‘斜’归正……”等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之规定,构成了发布禁止用语医疗广告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5000元。

6.安仁永乐中西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医院一楼大门右侧外墙壁上发布“最专业的专科品牌…最高端的检查设备... 最具品质的医疗服务…最便捷的看病方式”内容的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发布禁止用语医疗广告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安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5000元。

7. 安仁县品瑞口腔门诊部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门诊部发布“<因为我是品牌>我不能给您最低价格,我只能给您最高的品质”“隐适美让您拥有美好笑容的最佳选择”等含绝对化广告用语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发布禁止用语医疗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安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5000元。

8.郴州阳光耳鼻喉医院有限公司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且未标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发布广告案

当事人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在公交站台灯箱上,篡改发布含有“湘雅定期会诊”内容的广告,且广告中未标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该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规定,根据该《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000元。

9.临武县视康眼镜店发布禁止用语广告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视康眼睛、让视界更精彩、最专业、最权威、最安全”和“专业配镜,我们最在行”字样属绝对化广告用语的广告宣传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禁止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000元。

10.汝城县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内容未载明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和广告中使用的图片未注明是效果图或是模型图的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汝城网发布“汝城一线花园景观房!竟然在这里……”标题的房地产广告。该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和广告中使用的图片未注明是效果图或者是模型图,该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第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和第十五条“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汝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9800元。

温馨提示: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违法、虚假广告,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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