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1:曹兴某、曹玉某、曹继某等11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贷款诈骗案
2012年11月至2019年,曹兴某为谋求非法利益,授意、指使他人或亲自带领曹玉某、曹继某等人采用随意殴打、故意毁损财物、威胁恐吓、敲诈勒索、阻扰生产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骗取银行贷款用于清偿个人债务,诈骗他人财物,逐渐形成以曹兴某为首要分子,曹玉某、曹继某、曹正某为重要成员,曹亚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贷款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安定区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9月30日,安定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曹兴某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罚金19万元,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到一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案件2:石某德、何某等10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骗取贷款案
石某德以甘肃德信隆商贸有限公司为据点,长期违法高利放贷,并在索要高利贷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以石某德、何某为纠集者,以石某阳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以威胁、恐吓、驻守滋扰、缠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逞强耍横,欺压百姓,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及经营活动,扰乱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及财产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安定区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骗取贷款罪,判处石某德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件3:祁某某、边某某、孙某某等23人故意毁坏财物、妨害作证、寻衅滋事恶势力犯罪案
祁某某、边某某、孙某某、王某军等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拆迁过程中,组织、指挥、授意其公司员工、施工人员,雇佣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威胁、滋扰、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行拆除被害人房屋,致被害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毁坏财物数额巨大;祁某某、边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孙某某、樊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妨害作证。法院认为,祁某某、边某某、孙某某、王某军、罗某某、樊某某、王某国、张某某、王某强、王某、陶某某、闫某某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9月29日,陇西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边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两年不等刑罚。
上述3起涉恶案件的成功宣判,标志着定西市涉黑涉恶到期案件全部“清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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