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好天天情人节,感情不好法庭上见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当然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今年5月1日施行,网络聊天记录正式确立法定证据效力。你可以选择不回消息,但你发的文字都将作为呈堂证供。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聊天记录作证据必须满足证据三原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聊天双方身份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完整,聊天记录生成、存储、传输、提取的硬件和软件环境安全可靠,这样的证据才靠谱。
借款、赠予、彩礼,性质分清楚
小徐和前男友对簿公堂,案件关键在于,86万元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借款、赠与、彩礼,法律性质不同,意义也不同。
热恋中的男女沉浸在缱绻的暧昧气氛中,本着谈钱伤感情的社交原则,彼此金钱往来也变得模糊不清。一些特殊日期、特殊金额的红包转账如果没有其他借款凭证佐证,通常司法实践中认定为情侣感情的表达,本质属于赠与。受赠人表示接受后,所有权转移,赠与人不可撤销。
彩礼较赠与相比,在恋爱关系基础上多出了结婚的强烈目的,以民俗视角审视,一般是男女定亲完毕,确认两家结婚合意后由男方给付,多表现为一次性大面额,很少见多次零散小面额的形式。事实上,极少有法院把恋爱期间的小额赠与认定为彩礼。
陈某、张某不当得利纠纷 2018川16民终1161号
2018年初,张某和陈某在武胜县一家健身房相识,一个是会员,一个是教练。为博得陈某欢心,张某陆续微信转账超4万元。陈某以各种理由要求张某给钱,甚至一天要求支付几次。双方“以金钱维系爱情”的意图明显。
法院认为:张某未与陈某确立恋爱关系前的赠与是正常的社交行为,而2月19日确立关系后的钱款,应认定为系张某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进而达到结婚目的的赠与,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分手后结婚期望没有达成,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陈某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最终,判决陈某向张某返还18600元。
现行法律中彩礼的概念并不明确,上述案子仅为个例,恋爱关系中的小额转账想要要回来真的太难了。广大男同胞们应当吸取教训,给女朋友转账时最好明确下钱款的性质,是祝福红包还是奔着结婚去的彩礼要说清楚,以免徒劳暧昧伤心又伤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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