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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伤人
因伤情严重,游大姐前往多家医院住院治疗,但魏某却不愿意负担之后的治疗费用。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
游大姐一纸诉状将魏某起诉至法院
双方各执一词
2019年6月16日中午,我在自家菜地干活,魏某家的花圃就在我的菜地隔壁。当时魏某饲养的藏獒没有用铁链拴着,无故跑过来撕咬我,在挣扎过程中我摔到另一块菜地上。咬伤我之后,藏獒回到花圃。我很害怕,就从另一条路绕到大马路上,但藏獒又跑到大马路上准备撕咬我,幸而在马路上等红绿灯的轿车司机将其驱赶走并帮我报警。警察在了解情况后让魏某送我去医院。事故发生后,因伤情严重,我前往多处医院治疗,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然而魏某在垫付3000元医药费后就不认账了,请求法院判令魏某赔偿我的剩余经济损失。
若游某确系我的狗咬伤,游某有重大过错,受伤主要原因是其年事已高,且有“骨质疏松症”。且我也没有看到藏獒咬游某,对游某一个外村人,我误认为我的藏獒有咬人,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才出了3000元的款项。因而我并不认可游某“被我家藏獒咬伤的”主张,请求法院驳回游某的诉讼请求。
饲养人需负责
魏某饲养具有攻击性的动物,未尽到谨慎管理的义务,致使该动物攻击游某并造成游某受伤的损害结果,魏某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魏某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依法予以折抵,还应向游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7870.9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魏某应再赔偿游某各项损失67870.97元元,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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