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大力宣传新时期矛盾调解纠纷化解工作、讲述多元解纷精彩故事,桃江法院特开设专栏——我的调解故事。系列故事将生动展示我院干警及人民调解员牢记宗旨,服务群众,热爱调解事业,依法治理的担当作为和热爱生活、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我的调解故事

第二期

嫁出去的女儿

泼出去的水?

农村有句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近日,桃江法院灰山港法庭调解了一起姐弟之间因共有纠纷引起的诉讼,结案后,双方才明白,嫁出去的女儿,不是泼出去的水。

案情回放

原告刘某花、刘某新、刘某夏与被告刘某杨系亲姐弟关系,三原告在1981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取得承包地,后陆续出嫁,户口也随之迁出原村民组,但在所嫁的村组未再取得承包地,原所在村民组也未解除与三原告之间的承包关系。多年以来,姐弟间一直相安无事。2019年1月,因政府招商,一家企业落户被告所在的村民组,政府对三原告及被告一家原取得的承包地中的部分林地征收,征地款共计有90余万元,均由村民组转入刘某杨的银行帐户。三原告得知后找刘某杨要求分配征地款,刘某杨以三原告已出嫁为由,不同意进行分配。因当地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三原告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将刘某杨告到桃江法院灰山港法庭,要求每人分配征地款13万元。



法庭调解

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在农村有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即对于因婚、丧等原因发生户口异动的,嫁入的不能得到承包地,嫁出去的一般也未再经营原承包地。受理该案后,我们认为该案件具有代表性,且当事人双方系亲姐弟关系,不妥善处理,将会造成姐弟相仇,也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此,我们依法调取了征地合同,并到当地进行走访调查。经与当地村委沟通交流,我们了解到三原告所主张的征地款中,有部分是青苗补偿款,被征收土地中有部分不属于三原告出嫁前取得的承包地,且三原告出嫁后未参与经营。在了解案情后,我们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告知青苗补偿是属于实际经营者的收益,妇女在承包期内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是属于法律规定,再从亲情角度进行引导。在法庭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被告刘某杨支付三原告征地款各4万元,三原告也表示愿意放弃其余份额。在被告刘某杨一声 “姐姐”中,一起亲姐弟之间的纷争,画上了句号。



法官感言



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是因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在当今法治社会,男女地位平等,儿子与女儿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类纠纷往往发生在直系亲属之间,“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作为一名法官,真心的希望,家庭成员之间,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更要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包容,多一份亲情。



尊法 唯实 审慎 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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