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调解故事
第二期
嫁出去的女儿
泼出去的水?
农村有句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近日,桃江法院灰山港法庭调解了一起姐弟之间因共有纠纷引起的诉讼,结案后,双方才明白,嫁出去的女儿,不是泼出去的水。
案情回放
原告刘某花、刘某新、刘某夏与被告刘某杨系亲姐弟关系,三原告在1981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取得承包地,后陆续出嫁,户口也随之迁出原村民组,但在所嫁的村组未再取得承包地,原所在村民组也未解除与三原告之间的承包关系。多年以来,姐弟间一直相安无事。2019年1月,因政府招商,一家企业落户被告所在的村民组,政府对三原告及被告一家原取得的承包地中的部分林地征收,征地款共计有90余万元,均由村民组转入刘某杨的银行帐户。三原告得知后找刘某杨要求分配征地款,刘某杨以三原告已出嫁为由,不同意进行分配。因当地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三原告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将刘某杨告到桃江法院灰山港法庭,要求每人分配征地款13万元。
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在农村有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即对于因婚、丧等原因发生户口异动的,嫁入的不能得到承包地,嫁出去的一般也未再经营原承包地。受理该案后,我们认为该案件具有代表性,且当事人双方系亲姐弟关系,不妥善处理,将会造成姐弟相仇,也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此,我们依法调取了征地合同,并到当地进行走访调查。经与当地村委沟通交流,我们了解到三原告所主张的征地款中,有部分是青苗补偿款,被征收土地中有部分不属于三原告出嫁前取得的承包地,且三原告出嫁后未参与经营。在了解案情后,我们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告知青苗补偿是属于实际经营者的收益,妇女在承包期内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是属于法律规定,再从亲情角度进行引导。在法庭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被告刘某杨支付三原告征地款各4万元,三原告也表示愿意放弃其余份额。在被告刘某杨一声 “姐姐”中,一起亲姐弟之间的纷争,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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