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2019年5月,林某路过村里池塘时,被正在钓鱼的张某所持鱼竿打中左脸。随后,林某在药店购买药品若干,并于2019年7月陆续在市医院及博爱医院住院治疗十天。后林某将张某诉至黄骅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等。
黄骅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但被告的鱼竿打中原告的左脸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医院诊断证明可证实,原告主要疾病为高血压、心脏病、白内障等老年常见疾病,以上病症及据此花费的医疗费用与被告过失导致的原告左脸受伤没有因果关系。此外,被告致原告受伤发生于2019年5月,而原告住院治疗的时间为2019年7月,时间上也不具备连续性。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钓鱼过程中不小心用鱼竿打伤了原告的左脸,原告受伤并未达到严重程度,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名誉损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并未被支持。最终,黄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不确定性,我国法律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赔偿范围、赔偿数额等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原告受伤程度显著轻微,不会导致严重的精神损害,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精神损失费”就是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虽说精神损害难以估量和计算,但“精神损失费”并非任性赔偿,仍要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在惩罚违法行为和救济被侵权人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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