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开聊

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哪些检察热词被写入报告中?有哪些社会关注的案例被选入?日前,浙江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接受最高检新媒体专访,一起来看。



涉案当事人刘某系浙江永康启迈斯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工贸公司生产、销售3756台总金额达700余万元的智能平板健步走跑步机,经职业举报人举报后,该器材被认为产品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而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如果罪名成立,不仅该公司将被判处巨额罚金,其法定代表人刘某也可能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巨额罚金。

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了解此案后,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安机关直接对被刑事拘留的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保障了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2018年11月2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永康市检察院专门组建调查小组,发现涉案公司2018年产值较大,属于创新型民营企业,同时,分析涉案产品被判定不合格的原因,认为涉案走步机在运行速度等方面与跑步机不尽相同,不宜以传统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径行认定产品不合格。期间,检察机关两次退查,主动致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请层报国家标准委请示走步机的标准适用问题。

2019年3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函认定“新型平板走步机”为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的国家标准认定,并就产品名称、宣传、技术要求等方面给出了规范性的明确意见,至此,走步机这一新兴行业有了国家标准。2019年4月28日,永康市检察院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贾宇:关于这个案子我们有三点深刻的体会,

一个:检察机关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的市场主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自然人是这样子,对企业法人也要这样子,对涉案子的企业不论是国企,还是民营,是上市,还是小微,都要平等保护。本案中这个涉案企业是一个小微的科创民营企业,这一类企业刚刚起步规模小、风险的承受能力弱,对司法平等保护的诉求就更强。我们永康市检察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高度重视,全力以赴的办好案,服好务。

第二点:我们检察机关要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在司法办案中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的经营和运转。企业是我们这个社会活力的重要源泉,一个企业后面就是一批职工的生计,永康市检察院在办理这起案件的时候,一方面考虑到这个涉案人是企业的负责人,同时这个案件本身罪与非罪又是存在争议的,所以他们在接手案件的第一时间,就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对于涉案人的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的方式让他继续负责企业的运转和经营,同时配合司法机关办案。那么,这个企业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企业的经营生产始终没有受到影响。

第三点:我们检察机关要秉持客观公正的法治立场,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立足检察职能,促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本案中办案人员没有盲目的采信用跑步机的标准来判定涉案产品不合格的技术检测报告,而是得出涉案的产品是属于走步机这样一个创新的产品,所以不应该以跑步机的标准认定这个涉案的产品是伪劣产品,并由此推动了走步机国家标准的确立,所以这起案件的办理不仅有效地防止了“办理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情况发生,还起到了“办理一个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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