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上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广西宾阳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副所长华某受贿一案。考虑到目前仍处于疫情防控期间,此次庭审采取远程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华某利用担任广西宾阳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副所长的职务便利,为被羁押的宾阳籍人员韦某初、韦某昌、阮某伦、蒋某敏变更强制措施提供帮助。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华某本人和通过他人向上述人员及家属、请托人非法索取与收受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2万元。

2019年2月,华某在宾阳县纪律检查监督委员会调查组对其进行调查后,退还韦某平给予的行贿款人民币2万元,退还韦某金给予的行贿款人民币2万元。同年7月,被告人华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19万元。






远程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

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就本案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华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给自己的职业和家人蒙羞。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后,法官宣布休庭,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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