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与济南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将于2020年1月16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15日。
该《奖励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仅适用于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此举旨在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规范举报操作程序,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该《奖励办法》是在2017年发布的《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出台的。《试行办法》施行两年来,全市共有47931人参与违法举报,提供交通违法线索条数30万,落实处罚条数11万,发放奖励金额198万,群众的知晓率、参与度不断提升,自律意识正逐步养成,有效调动了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震慑了交通违法行为人,在全市形成了互相监督、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对构建和谐、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进一步固化违法举报所取得的社会效果,充分发挥群众的社会治理能力,在《试行办法》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完善,制定了更为完善的《奖励办法》,对举报受理、奖励发放、奖金标准、责任义务等进行了细化,确保该项措施规范、高效操作。
该《奖励办法》明确提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举1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准确,遵循时效性原则,对于即时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通过济南交警双微(微博、微信)平台、泉城行(APP)、与济南交警举报平台数据并联的智能行车记录仪、互联网客户端、122报警电话等方式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此外,举报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或提供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关线索和证据资料,应包括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及判定为道路交通违法的依据。与此同时,举报人应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
该《奖励办法》明确规定,举报人举报市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规定的,按照程序审核兑现;举报人举报县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则由当地交警大队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规定的,按照程序审核兑现。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多人举报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予以奖励,奖励最高累计限定金额不超过1000元。同一举报人每月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但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除外。
新出台的《奖励办法》与原有《试行办法》相比,主要在5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一是增加举报渠道。在原有“济南交警公众参与平台、泉城行(APP)、济南交警双微(微博、微信)平台、122报警电话等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与济南交警举报平台数据并联的智能行车记录仪、互联网客户端”的举报方式。进一步丰富了举报形式,简化了举报流程。
二是扩大奖励范围。在原有7项一般交通违法的基础上增加了4项重点违法行为,分别是“举报‘故意遮挡、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奖励50元”;“举报‘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奖励50元”;“举报‘逆向行驶的’,奖励30元”;“举报‘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奖励30元”。修改了3项内容:将“举报‘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奖励20元”修改为“举报‘遇停车排队(缓慢行驶),穿插超越等候车辆的’,奖励20元”;“举报‘机动车压骑实线的’,奖励20元”修改为“举报‘机动车未按导向车道行驶的’,奖励20元”;将“举报‘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奖励10元”修改为“举报‘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奖励20元”。在原有13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增加了1项内容:“渣土车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1)举报渣土车逆向行驶、违反信号灯规定行驶的奖励500元;(2)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渣土车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故意遮挡渣土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渣土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渣土车的奖励1000元;(3)举报驾驶报废、拼装渣土车,饮酒后驾驶渣土车车的奖励2000元;(4)举报一个信号周期内连续三辆及以上渣土车闯红灯的奖励3000元”。通过将更多严重违法行为纳入举报范围并提高部分违法行为的奖金额度,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违法行为的打击、整治力度,净化道路交通环境。
三是增加不予奖励的情形。为进一步保证举报行为的合法行、规范性、公平性,在第十六条增加了“举报人在违法状态下采集图片、视频等资料的”不予奖励,在奖励发放中明确了“同一举报人每月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四是丰富领取奖金途径。在原有“现场领取、微信红包领取”的基础上,增加了“通过注册互联网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在线领取奖金”。近期我们也将在支付宝开通奖励发放途径。
五是明确《办法》有效期限。《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试行办法有效期已届满,此次制定的《奖励办法》为正式规范性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3日起施行,至2023年1月12日结束,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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