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陕西榆林待产孕妇跳楼自杀事件仍处在重重迷雾中,但因事件中涉及《住院知情同意书》和一份《授权委托书》两项“关键证据”,将“手术签字”制度再次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多年来,抢救危急病患需要家属签字已经习以为常,医院、患者、患者家属各方都遵守着这个规定,但偶尔发生的极端事件还是对此规则进行了挑战。很多人在质疑产妇选择哪一种分娩方式,决定权在谁的同时,“手术签字”的制度,似乎隐藏着残酷的另一面。
病人与家属意见不一致,医院不能不作为
2007年11月,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因得不到患者家属肖志军的签字,使怀孕9个月的产妇及胎儿不治身亡。事后,北京市卫生局官员表示,在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而患者及其亲人仍明确表示拒绝手术的情况下,医院暂不进行手术的做法,不违背法律规定。这一表态,曾引起极大争论,第一次将“手术签字”制度推到风口浪尖。
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从该规定看出,患者同意和患者家属同意是一般性原则,而无法取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是例外。此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的权利,其出发点肯定是好的。但是,这个善意的制度,却在“患者家属拒签”这个特例中,结出了一枚苦果。
之后,《侵权责任法》立法时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也就是说,不仅仅是家属不在场或者没有家属的情况下,而是当紧急情况发生,在没有获得病患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也得立即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
随之而来的2010年3月1日,卫生部修订完善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其中第第十条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但是,个别医院及医护人员,对“手术签字”制度还是存在认识误区,以为签了字,院方就不用承担法律。殊不知,如果造成延误病情,反而给院方惹上麻烦。
另外,更应该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有缺陷的,即未规定当病人与家属意见相左时,医院该如何处置?根据《民法通则》(包括最近的《民法总则》),家属的签字其实是代理病人行为,当病人清醒时,病人(本人)的意见应当高于代理人,即意见相左时,应以病人意见为准。但医疗惯例却是,当病人与家属意见不一致时,医院就不作为,因为医院怕担风险、怕麻烦,忧虑万一家属不配合,不缴费或者闹事,则医院是自找苦吃。
(资料片)
“家属签字”不是免责“挡箭牌”
有医疗专家表示,手术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这种签字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患者的权利,对医疗机构而言,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患者在治疗过程当中,应当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手术之前,签字同意制度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同时也可以有效防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滥用权力。我们国家现行的签字制度是符合知情同意的原则,也符合国际惯例。绝大多数国家目前也是实行了手术签字的制度。专家同时也指出,这个签字制度并不意味着责任的转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得到患方的签字,只能说明患方同意实施医疗行为,并不能免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旦违反医疗原则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患方的签字并不意味着要承担所有不利的后果。
就这次榆林待产孕妇跳楼自杀事件来说,很多法律事实、医疗事件有待严肃查明,到底是医院还是家属不同意剖宫手术?在家属不签字的情况下,医生是否应该按医疗规范,认定属于“紧急治疗”行为,从而实施手术?产妇的跳楼死亡,与家属不签字、医院没有实施剖宫手术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最重要的,不管是国际惯例还是从道理上,选择哪一种分娩方式,决定权都应该在孕妇手中。家属的签字,从道理上讲也是代表孕妇签的。更何况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明确“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作为医院本应把人的生命安危放在第一位,在产妇本人明确要求剖腹产的情况下,为何不按照“特殊情况”处理。
那请亲属签字的意义何在呢?有专家称,目的是表明手术的必要性和治疗意义,介绍手术方案和所需时间,让家属了解情况;向家属讲明手术存在的危险性和手术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引起家属的足够重视;表明双方对手术的态度,取得家属的配合和支持。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规、规定也明确了,病人对自己的身体有处分权,这个权利不属于家属。“家属签字”制度本身是在满足病患及家属知情同意权。
但是,个别医院及医护人员,对“手术签字”制度还是存在认识误区,真以为签字就是“生死状”,签了字,院方就不用承担法律。
其实,签字本身并不能完全免除医院应该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签字也是证明院方是否切实履行了告知义务、披露相关治疗的风险的重要证据。
总之,让家属签字是为了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而不是把诊疗责任全部推给不懂医学的家属,医院方应该承担起采取紧急医疗措施的专业责任。
专业和独立的医疗事故裁决机制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本来理性地说,走进医院、推上手术台后,惟有医生可以信任,即使有签字权的家人,也不应被寄予高于医生的信任。但是一些过度治疗、天价药费等事件,显然影响了公众对医疗机构的信任,他们不得不执著地捍卫自己的知情权,借此来求得保障生命健康权的自我安慰。 可由此引发的“副作用”,也由此事显现出来。
因此,解决问题的起点在于:确保公正地认定医疗措施的科学性、必要性,使公众放心地接受法律对医生紧急处断权的制度安排。在这方面,对患者而言,也许主刀医生由于涉嫌无法信任、家属甚至再公正的法官也由于不懂医务而无法信任。事实上,在全世界的法律纠纷中,医疗侵权都是一个棘手的难题。然而,域外成功经验的启示是:惟有专业和独立的医疗事故裁决机制,方能担当重任,也是解决当前公众医疗知情权焦虑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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