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实践中,由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与实际支付的工资标准大有出入,而且计算方式也大相径庭,因此在认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及是否已经足额支付加班费很难认定。那么在实践中,面对纷繁复杂的案情,仲裁机构是如何计算加班费的呢?
「案例」张飞2018年1月1日进入深圳市蜀中桃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任保安一职,劳动合同约定其工资为5000元/月。2018年12月31日离职后,张飞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支付其加班费。
▶ 无其他约定及证据的情况下,以5000元为基数,按21.75天8小时制计算加班费,即:
加班费=5000元/21.75天/8小时*加班费+2200元-5000元即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的金额
▶ 若用人单位制作工资表,证明了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并按该标准实际执行,工资表亦经劳动者本人签字,则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加班费。当然,这个基数不得低于最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此,给用人单位的意见:
1. 必签劳动合同(加班费事小,双倍工资事大);
2. 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及是否包含加班工资;
3. 规范制作工资条,存根经员工本人签字存档;
4. 离职即结算工资,立马给,足额给,微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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