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在没有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有些“同居关系”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有些则不是。新司法解释取消了“非法同居”一词,代之以“同居关系”。这说明,当现行法律针对男女双方都没有配偶的情况时,就不再干涉没有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但是,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婚姻法明确禁止。
第一,关于同居关系的解除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要求解除“配偶与他人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因此,同居关系自始至终不受法律保护,无需法院判决即可自行解除。
二、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买的房产,原则上在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均分。对于分割财产,要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分割。同居期间一方的财产,在解除同居后归双方所有。对于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以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收入和财产,视为共同财产。第八条规定,分割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十一条规定,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十二条规定,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妥善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Iii .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或歧视。亲生父亲或母亲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应承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解决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关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抚养,婚姻法规定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首先要通过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原则上,哺乳期的孩子应由女方抚养。如果女方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疾病和不良习惯,或者男方身体状况良好并同意,也可以由男方抚养。有鉴别判断能力的孩子,要征求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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