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利润分配项目
⑴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增加公司资本。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不得提取。公积金的提取由股东会根据需要决定。
(2)股息(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公司提取公积金后向股东(投资者)分红(分配利润)。分红(利润)的分配应以各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份(投资)数量为基础,各股东(出资人)获得的分红(利润)与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投资)数量成正比。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应从累计利润中分红,没有利润就不分红,即所谓的“不分利润”原则。但如果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也可以用公积金分红,以维护股票声誉。
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9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股利若干规定〉的决定》强调了现金股利在股利分配中的重要性,要求上市公司在其章程中明确规定现金股利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此外,作为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或配股的重要前提条件,还强调公司三年内以现金形式分配的累计利润不低于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利润分配的过程和结果是关系到所有者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公司能否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公司必须加强利润分配的管理和核算。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公司实现的利润在公司和国家之间按一定比例分配,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另一种是公司实现的利润依法缴纳各种税,剩余利润全部留在公司,具体做法也不同。
2.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我国税法规定,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收入弥补。如果下一年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可以逐年继续弥补,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本所亏损是指按照《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公司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从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种扣除项目中扣除后的小于零的金额。
(2)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公司要按照中国的《公司所得税法》缴纳公司所得税。
(3)弥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后仍然存在的亏损。
(四)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何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但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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