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自检评估
单位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检查工程质量,确认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后,填写《工程验收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2.监理单位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全面审查建设单位的验收资料,整理监理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由总监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3 .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质量检验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对设计单位签署的勘察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检查,并提交书面质量检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4.建设(监理)单位组织初步检查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检查和验收。各方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填写整改报告,监理单位和监理小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5.建设单位应组成验收小组,确定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项目,应编制验收计划。
6.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技术资料
施工单位应提前七天将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提交质管部检查。
7.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会议,组织验收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如有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监理部门的监理人员到施工现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8.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写出整改报告,送质监站。监事应参与重要整改内容的复查。
9.工程验收合格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他验收规范,不合格的工程应重新验收,直至整改合格。
10.验收记录
验收后五日内,监理机构将监理报告送至县住房建设委员会。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县住房建设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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