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琅琊山五杰”两位英雄的后代葛长生、宋起诉原《炎黄春秋》杂志执行主编侵犯名誉权、荣誉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葛振林、名誉权、荣誉权;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向原告葛长生、宋道歉,消除影响。宣判当天,该案主审法官接受新华社采访,就如何认定名誉侵权、追求学术自由是否构成侵权接受新华社采访。
《炎黄春秋》2013年第11期,洪震的文章《琅琊山五壮士细节不合》发表。本文论述了琅琊山五壮士“从何处跳崖”、“如何跳崖”、“敌我伤亡”、“五壮士”是否拔出了群众的萝卜”。文章提到了葛振林关于吃萝卜的几个表述。其中一个是五个壮汉跳崖前渴得把萝卜拔出来吃,宋学义断了腰吐血就把萝卜吃了。此外,洪振快还发表了《琅琊山五壮士》一文。2015年8月25日,“琅琊山五壮士”成员葛振林、后裔葛长生、宋以侮辱、诽谤“琅琊山五壮士”名誉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
浅谈“五强”
为什么被认定侵权?
审判长表示,名誉侵权应当从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等方面进行分析。在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侵犯他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行为。常见的方法包括侮辱、诽谤,但不限于此,也包括贬损、丑化或违背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审判长告诉记者,被告人洪振快发表的两篇与本案有关的文章,并没有正面评价琅琊山五壮士在琅琊山战役中对敌壮烈,为义捐躯的基本事实。他说,文章以考证的细节为主要线索,引用不同时期的材料、不同时期有关方面的讲话,甚至“文革”中红卫兵迫害宋学义的言论作为主要证据,完全忽略了历史的变迁、每一份材料形成的时代背景和每一份材料的脉络。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涉案文章在很多地方做出似是而非的推测、怀疑甚至评价。虽然涉案文章中没有明显的侮辱性语言,但被告的行为是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的细节,引导读者质疑抗敌英雄事迹和舍己为人的精神,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降低其英雄形象和精神价值。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贬损、丑恶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和荣誉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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