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四川成都大邑县市民优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不过,他的解决方法值得商榷。他在等待许久无人来挪车后,竟然把电瓶车拆得七零八落,并在业主群里“温馨提示”电瓶车车主这些零件存在问题。电瓶车车主第二天才发现自己的车被解体,于是报警。当地警方介入后,经协商,双方和解,优先生把电瓶车又组装完整。
1月21日晚上,家住大邑县泰坤首座小区的优先生发现自家的停车位被一辆电瓶车占用。不仅如此,这辆奶牛斑点色的电瓶车还在他的车位上“名正言顺”地充着电。“停车位上就算了,这还偷充电?有点过分了,等会儿回来还在,后果自负。”优先生随即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要求车主快点现身。
不久后,优先生回到车位发现,电动车仍然停在他的车位上。于是,他又在群里发消息,称要开始拆那辆电动车了。
在消息中,他说明自己已经给了7个小时的时间让对方挪车,但是无人前来处理。
他还说,电瓶车被拆成零件后他会公示3天,如果还是无人认领,就会把拆开的电动车当成垃圾处理了。
1月22日早上7点40分,优先生在小区业主群里发了一张图片:电瓶车被拆成七零八落的零件,并配文称“已经检查完毕”。他还尽数了这个车子各个零件存在的问题,这一举止被围观的业主称为“狠人”“懂车一族”。
在机动车日益增加的今天,停车难问题是困扰广大业主的一个重要问题。有微信朋友笑谈道“每天回家发现有空闲车位可以停车,就跟中大奖一样”。出租停车位也是物业公司日常车位管理、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一种重要的手段。而面对自己缴纳停车费的固定车位被占用,您是否采取过一些过激的维权手段呢?维权过激,得不偿失。
类似自己的权利受到他人的妨碍的,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排除妨害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当物权行使的行为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根据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区分,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或者妨害行为实施地、被告所在地等法院提起诉讼。
毫无疑问,法院会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排除妨害的诉讼主张。
已购车位上属于业主的空间,任何其他人在没有得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占有或占用。《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在业主及物业协调下,占用者仍占用的,业主可以起诉,物业有义务配合法院调查,甚至出庭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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