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300元生活费后,面对1万元“受益费”的承诺,一名强奸案受害妇女到检察机关将原强奸案描述为“性交易”。日前,记者获悉,该案“总导演”耿某某被泾县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KTV”浴室的服务员被强奸。耿,1983年生,泾县云岭镇人。他是强奸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刑的“局长”耿某某是他的父亲。2014年6月29日晚,耿因朋友生日原因被邀请到泾县某赌场唱歌。娱乐中途,耿为了方便去了阳台卫生间。在洗手间门口,耿遇到了正在洗手间洗手的唱歌服务员。耿见年轻貌美,便上前把推进浴室,锁上门。在卫生间里,耿向提出了性交易的要求,遭到的拒绝。看到这里,耿和强行发生了性关系,然后耿回到包厢继续唱歌。随后,耿得知已经报警,立即逃离现场。次日,耿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天,泾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将耿拘留,随后提交泾县检察院批捕。事发后,受害者吴某已返回广西柳州老家。300元把受害人的名字改成了“性交易”。耿被公安机关逮捕后,检察院将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逮捕决定。然而,2014年7月7日,泾县检察院迎来了一位不速之客,本案受害者吴某。来到检察院后,找到相关办案人员,自告奋勇说耿在强奸案中受了委屈。她告诉检察院,她当时在KTV包厢卫生间和耿发生关系是自愿的,不是被耿强奸。耿之所以举报她后来被强奸,完全是因为“性交易”期间没有谈妥价格,导致她报了假案。为了还原真相,她主动向检察院说明情况。案件即将落网,被害人突然变口,引起检察机关极大关注。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2014年7月11日,泾县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涉嫌强奸罪的耿。泾县公安机关觉得有问题,当天就问了吴某。在调查过程中,吴某说了实话。原来这件事的变化完全是因为一个人的出现,这个人就是强奸犯耿某的父亲耿某。在此之前,她已经提前收到了耿某某给的300元生活费。儿子得知真相后没有“打探”,公安机关立即传唤了耿某某。随后,耿某某赶到现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7月12日,耿某某因涉嫌妨碍作证被泾县公安局拘留。原来耿某在得知儿子因强奸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找到事发地泾县外滩七号KTV客户经理顾某,希望顾某带他去广西找,并承诺赔偿顾某损失的时间2000元。随后,顾某陪同耿某前往广西寻找被害人吴某。耿某某将生活费给了300元,吴某,并要求吴某向检察院提供虚假证言,称KTV包厢卫生间的人主动与耿某某发生性关系,因价格未谈妥而报假案。耿某某还承诺在工作完成后给吴某1万元的福利费。随后,根据合同到检察院将强奸案定性为“性交易”,检察院决定不逮捕耿。泾县检察院查明案情后,于2014年7月17日决定逮捕涉嫌强奸的耿。随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耿有期徒刑2年6个月。关于耿妨害作证罪,泾县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耿某某为了帮助儿子逃避法律追究而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妨碍作证罪。法院判处耿某某7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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