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召开会议,听取关于吉林长春长生公司疫苗案件调查及有关问责情况的汇报,并决定严惩相关责任人,多名领导干部受到严肃处理。从事件发生后总书记的多次重要指示、总理的两次批示以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有两个字被频频提及——“底线”。在笔者看来,处理疫苗危机,缓解疫苗焦虑,构筑社会信任,最需要的正是加强“底线思维”。
底线思维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重要思维方式
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坚持底线思维,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战略定力、应对错综复杂形势的科学方法,更是推动新一轮改革发展的治理智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需要我们以问题为导向,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根本诉求,以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立场,以不断持续深入改革作为切入点,划出红线、亮明底线,准确判断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及时采取应对之策。
什么是底线思维?
底线思维首先是一种刚性思维。底线是指不可逾越的限制范围、约束条件、红线,一旦突破底线,事物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底线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最常见的就是法律。法律是为保护社会主体的权利、利益,维护公共秩序所设定的基本底线,一旦这条底线被突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就会受损,社会公共秩序也会遭到破坏。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法律就是社会的底线,底线思维是一种法治思维。这条底线刚性越强,对犯罪行为的震慑程度就越强,社会管理的成本就越低;这条底线的刚性越弱,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社会管理的成本就越高。因此,底线是不能或缺、不可触犯、不容突破的“高压线”。
底线思维也是一种系统性战略思维。底线思维不仅仅是为社会划定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更重要的是,它要求领导干部在众多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现象中,系统判断风险和挑战,预测最坏的情况是什么,从而设定自己的思考并掌握主动权,通过系统的规划和运作实现防患未然,化风险为坦途、变挑战为机遇,确保在可控范围内实现预期的目标和结果。它追求的是系统的稳定和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因而,底线思维是一种谋全局而动的系统性战略思维。
底线思维还是一种主动防御性思维。“守乎其低而得乎其高”。底线思维要求守住社会的底线,但绝不是说躺在底线上无所作为,它不是一种被动、消极防御性的思维方式。底线思维不仅要求领导干部在决策谋划前充分考虑所有的情况,把握最坏的结果,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有效远离和规避风险,更要在维护系统整体安全性的基础上,不断追求更好的结果,获取更好更大的战略利益。因此,底线思维要求做到早谋划、早出击、早控制,以主动积极的态度研判风险、防患未然,并追求整体利益最大化,牢牢掌握改革发展的主动权。
疫苗是守护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的“底线”
解决疫苗质量问题,首先要认识到疫苗的特殊性。必须明确的是,疫苗不是药品,不是社会公众的自主选择,而是一种公共卫生产品,是国家强制个人必须接受的卫生产品。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它是守护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的“底线”。与药品相比,疫苗具有很大的特殊性:
首先,预防性。疫苗的使用对象是健康的人体(尤其是健康儿童),因此其可接受的风险水平远低于其他疾病治疗的风险水平。各国普遍规定,对疫苗的检测和监测标准、管理严格程度要高于大多数其他药物,研发到投入使用也要经历更长的时间。
其次,强制性。疫苗相当于对孩子免疫系统的初步训练,对孩子的健康防御起着重要作用。由于疫苗防御的一般都是大规模的传染性疾病,一旦发生蔓延,往往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许多国家均规定一些重要的疫苗注射都具有强制性。
第三,公共性。由于所有的疫苗都无法保证百分之百安全,因此有关疫苗的一些局部甚至是特例的不良反应,甚至是错误的研究和谣言都会带来公众的恐慌。许多国家都曾经出现过“反疫苗运动”,如20世纪70 年代中期,英国一名学者提出接种百日咳疫苗会导致永久脑损伤的理论,这一理论在人群中迅速传播开来, 使其预防接种率从81%降到31%,其后两年英国出现超过十万例百日咳病例。
如何用底线思维对疫苗进行最严格监管
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正是由于疫苗对公共健康和安全有着最基本的守护作用,而且公众对此类公共产品质量的担忧会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因此更需要用这样的“四最”原则的底线思维来对疫苗进行最严格的监管。
第一,以最严格的标准控制疫苗全产业链。
既然强制接种疫苗是一种社会公共卫生行为,关涉到全民的整体健康和最基本的公共利益,因此对疫苗质量的把控就必须采用最严格的标准。疫苗生产需要的原材料品种众多,而且生产、上市、流通、存储、销售等所有环节中都有可能被污染或失效贬值,因此每一个环节都要有统一的、强制性的国家质量标准。山东疫苗案、长生疫苗案的曝光显示出我们在疫苗的生产、流通、存储、销售等环节缺少强制性的严格标准,从而导致生产和销售企业为了压低成本或操作不当而影响疫苗质量。因此,目前急需建立质量导向的疫苗管理制度,按照人类科技发展所能达到的最高标准来实施疫苗的生产、运输、接种等环节的管理,并对疫苗的“产、销、运、用”进行全流程标识编码的数据监控,对疫苗企业采用“高频词+高抽样率”的抽检制度,从而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疫苗质量风险。
第二,以最严厉的处罚破除“监管俘获”。
经济学告诉我们,上对下单向度的监督,必然会滋生低效与腐败,即“监管俘获”。被监管者一旦俘获监管者,监管将围绕被监管者的利益展开,最终将被监管者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在长生生物疫苗案中,庞某,一个在2009年就因非法从事疫苗药品经营活动被判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的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居然还能重操旧业,这不仅反映了在疫苗行业我们缺失严格的市场禁入制度,而且长生生物多年来所涉及的多起行贿案件也让我们深深感受到“监管俘获”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健康的社会不是没有问题,而是不会容忍悲剧的重复发生。破除“监管俘获”,不仅需要对违规企业进行高强度处罚,包括超重罚金和吊销营业执照,以“零容忍”的态度使其永远退出市场,还需要对经营者和所有者处以严厉的刑事处罚,以增强监管的震慑力。更重要的是,要将自上而下的单向、单维度的单一主体管理体系转化为包括自下而上的监督、平衡交错的制约等多向、多维度的多主体综合监督治理体系,真正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以大数据+精准执法实现最有效的监管。
除了对疫苗生产、流通、销售环节进行质量监控之外,若要实现真正有效的预防和监管,必须提升政府智慧监管水平,在充分掌握被监管者综合信息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各部门共享数据,实现精准执法。以长生生物为例,多年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及销售回扣、推广服务费、20多起贪污贿赂案件等问题,这些信息在公司的公开年报、法院的司法裁判文书库中都可以很容易获取。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大数据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精准推送到相关监管部门,实现在政府部门之间、司法与政府部门之间有效共享数据,对监管对象进行整体画像,在其对社会造成危害之前精准执法,从而提升监管效能,有效防范社会风险。通过食药监、卫计委、工商局、法院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把曾经在该领域严重违法的行为人全部列入市场禁入者,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整体利益。
第四,以最有效的改革效果守护社会信任。
疫苗事件曝光后,无数家长的第一反应是翻看自己孩子的疫苗接种记录本,以查证所接种的疫苗是否在问题疫苗的批次之内。即使不在其中,中国家长对于“长生生物”、“武汉生物”等企业的信任度也大幅降低,希望能够寻找更安全的替代产品。一个真正能够让公众有安全感的社会,其救济机制不应该是每个个体的私力救济,因为私力救济的能力和范围都是极其有限的;作为公共事务的代理人,政府应该运用公权力对涉事主体进行严厉惩罚,并通过有效的预防措施、制度体系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从而使整个社会环境得到有效改善,重塑公众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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