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商业社会,公司印章仍然具有独特的效用和不可替代性。印章作为组织权威和信誉的象征,代表着对企业的认可。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企业一旦管理不当,很可能会导致经济利益受损。印章使用的安全性需要企业管理者更多的关注和防范措施。
印章管理法律法规印章管理法律法规
印章管理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印章和技术印章的法律效力:企业签订的合同公章不是企业备案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而是技术、采购、项目部等专用章。除非有证据证明合同中涉及的印章与公司无关或被他人私自盖章,否则视为企业认可合同的有效性。如果对方已按合同履行了主要义务,企业接受,则合同成立并生效,无需签字或盖章。
判决案例:大星建筑公司签订的《水泥供应合同》和发给李健标的三张水泥收款收据虽为技术专用章而非大星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但不符合签订销售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而是大星公司自身管理存在漏洞所致;现在大星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和收据中涉及的印章与其公司无关,也不能证明该印章是李健彪私自盖章的。因此,应认为在合同和收据上盖章的行为是大星公司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大星公司依法承担。现有证据证明,大星公司实际收到了李健标提供的水泥,并将其用于工程建设。因此,应视为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大星公司应按约定及时向李健标支付水泥款。
[案件来源]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常民三中字第42号湖南省大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健彪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印章管理风险印章管理风险
印章管理法律法规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私章责任分工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导致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空白条合同加盖公章签订经济合同犯罪的。另外,过错行为与受害人和单位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裁判案例:鲁润公司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持有两枚房地产开发公章,这两枚公章同时使用。鲁润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与李签订借款协议,并加盖公章。无论邹持有的公章是否无效或私自刻制,邹使用公章作为鲁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使构成越权,也是公司内部问题。法定代表人有权使用公司公章,其对外行为可以代表公司。特别是当公司同时使用多个公章时,使用任何一个公章作为法定代表人都会产生法律后果。公司不得将贷款协议上加盖的公章视为假章,而是拒绝承担和履行法律责任。
本案中,李的审查义务在于审查邹作为鲁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否属实,而不在于审查邹加盖的公章是否属实。因此,邹使用公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对李有效。"
案源: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邹、上海鲁润房地产有限公司、李[(2014)民字第109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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