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交通违法面临罚款和扣分怎么办?在长沙有一群“中介”,号称有“门路”可以帮忙处理。尤其是驾驶证扣的分,交一笔钱就能轻松抹去。
近日,长沙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道出了中介们口中的“门路”:在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罚教育科处罚中心工作的肖某,每处理一条违法记录收100至2250元,七年受贿4246万余元。
在长沙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肖某被指控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肖某(右)、钟某正在受审。视频截图
交警违法帮助违法车辆消分、免罚款,一次收受100元至2250元不等的好处费,连续7年受贿4000余万元。近日,此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0年3月至2017年11月,肖某在长沙市交警支队处罚教育科工作。其间,肖某和开汽车美容店的钟某聊天吃饭后,便做起了帮人免罚款、消分的“生意”,先后471次接受钟某所送财物共计3200万余元。
起诉书指控,七年间,肖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055次非法接受9名交通违法记录代办业务中介人员所送财物。
替人免罚款免扣分七年收了4000余万元
起诉书指控,2010年3月至2017年11月,肖某在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罚教育科处罚中心担任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通违法处理系统操作员期间,运用其拥有处理车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的免罚款、免计分权限,及错误执法数据修改、撤销,满分办结申请等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1055次非法收受钟某等9名从事交通违法记录代办业务中介人员所送财物,共42460410元。
其中,2010年3月至2017年11月,钟某通过从21名交通违法代办中介处揽取车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处理业务后,先后471次送给肖某财物共计32111410元。
在肖某口中,他与钟某是因为买水结下的缘分。“2005年,我在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芙蓉大队担任火车站地区路面执勤民警,钟某在火车站跑摩的,经常坐在报刊亭旁边与卖报纸的人闲聊,而我去买水经常见到他,一来二去就认识了。”
2010年年初,经交警支队领导批准,肖某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被授以违法处罚模块系统的权限,拥有违法处罚免计分审核权限,违法处罚电子警察处理权限,违法处罚销号权限,违法电子警察修改权限、审核权和违法删除审核权等权限。
起诉书指控,钟某在帮他人代办车辆违章处理过程中,获悉肖某拥有上述职权后,请托肖某帮忙为其代办的车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进行免罚款、免计分等处理,并承诺给予一定好处。肖某接受了钟某的请托。2010年3月29日,钟某办理了一张户名为钟某的农业银行卡,将银行交易短信提醒绑定为肖某的手机号码,同年4月,钟某将该银行卡送给肖某,肖某接受后将密码修改123456。
2010年4月至2015年9月,肖某每次为钟某提供的车辆办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的免罚款、免计分后,钟某按每处理一条违法记录100元至500元不等的标准,通过向上述银行卡转账或存现的方式,送给肖某共30276410元。
在请托肖某帮忙的人中,有一名刘姓男子是他的同事。刘某由普通劳务公司派遣,在长沙市交警支队处罚科处罚中心执法办公室窗口工作。刘某也请托肖某帮忙为其代办理的车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进行免罚款、免计分处理,2012年7月至2017年3月,刘某按每处理一条违法记录100元至250元不等的标准送给肖某现金,共计5876100元。
提出立功未被检方认可
2015年9月之后,肖某职责发生调整。起诉书指控,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得知肖某只能办理执法数据的修改、撤销等业务,不能再免除计分后,钟某仍从黄某等6名交通违法代办中介处揽取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处理业务,请托肖某为其提供的车辆予以帮忙。
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肖某每次为钟某提供的车辆办理错误执法数据的修改、撤销业务后,钟某按每处理一条违法记录100至2250元的标准送给肖某现金共计1835000元。
此外,检察机关还指控肖某涉嫌滥用职权罪。2010年3月至2013年6月,肖某担任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通违法处罚系统操作员,拥有对车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免罚款处理操作权限。根据要求,除警车、救护车等执行紧急公务、抢救危重病人及执法部门过错造成错误记录的交通违法记录等可以依法撤销外,其余车辆依法不能免除罚款。且免罚款处理操作须经副科长及以上领导审批同意。
肖某收受钟某、刘某等人好处后,滥用职权,多次违规为他们提供的车辆免除2031条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免除罚款1331800元。
检方认为,肖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钟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减轻处罚,肖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他曾主动检举揭发曾向唐某行贿120万,并举报唐某任职期间收受巨额贿赂等事实。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肖某的行为够得上立功,没有证据证实这一说法。“肖某供述的是其行贿的犯罪行为,若事实查清,不但不能构成其受贿罪的立功,还要追究行贿罪的责任。”
现场争论
到底有没有索贿
有意思的是,庭审现场发生了一幕“对峙”,究竟是谁提出这些“业务”,肖某和钟某两人说的完全不一样。
“我调到处罚中心工作后,2010年钟某去办理业务,我正好在窗口交待事情。他找到我闲聊,请我吃晚饭。在了解到我的工作职责后,钟某开始连续请我吃饭。在免罚阶段,我们约定,应该罚款200元的,就给我100元,应当罚款100元的,就给我50元,以此类推。但实际操作中,钟某给我的好处费比约定的多一些。”肖某承认,钟某给的3000余万元都进了他的口袋。通过给他“好处费”,当事人的违法记录不需要缴纳罚款,钟某自己也可以得到好处费。“2013年之前是可以免罚款的,2013年之后只能免分了,中介只能帮忙花钱买分,钱还是要车主自己去交。”
而在钟某的口中,却是另外一番说辞。“2010年,我到交警队见到肖某,几年没见聊了聊天,我让肖某介绍业务给我。第二天肖某来我经营的汽车美容店洗车,我们一起吃了饭。”钟某称,自己仅收取10%的费用,总共赚了300多万元,从中介处收取的费用也是肖某定的。“如果是200元的罚款,他让我在外面收130元至140元一条,给他120元。120元里面包括罚款和给肖某的钱,我也是这样跟中介讲的。”
钟某及其代理律师认为,送给肖某的3000余万元,包含了委托肖某交的罚款。此外,钟某的代理人还认为,肖某存在索贿行为。
对此,公诉人认为,肖某的行为不构成索贿。本案证据足以证明,钟某是主动向肖某行贿,被告人多次供述和证据足以证明,为了获得这一业务,是钟某主动找肖某,主动请肖某吃饭,主动迎合肖某,不存在肖某主动找钟某介绍业务。行贿数额的确定和行贿方式的确定是两人商量后得出的结论,商量的过程不能认定是肖某主动索贿导致的。
给肖某送的钱包括要肖某去缴纳的罚款?对此,公诉人认为,肖某给钟某三个方面的帮忙,都没有委托他去交罚款一说。免罚款,整个罚款都免掉了,谈不上交罚款一说;其次,免计分不免罚款,要肖某通过电脑操作,将该条违法记录驾驶员的扣分免除,打印了罚款单,由钟某或者车主自己拿着免掉的罚分记录打出的罚款单到银行去交钱,不存在委托肖某交罚款。交罚款只能在银行,在肖某的电脑上是无法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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