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某个人和原告是夫妻,育有一子一女。
2013年10月18日,一人因“发现膀胱恶性肿瘤4个月,咳嗽咳痰1个月,食欲不振4天”前往被告办公室。2013年10月28日,患者病情突然变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病人的观点
2013年10月18日某个人去被告办公室。在医疗过程中,主治医生极其不负责任。血液透析过程中,由于主治医师的不负责任,在患者肾功能下降的情况下给患者补钾,导致患者血氧下降,多次休克,进一步加重病情。在家属与医院沟通的过程中,擅自给患者添加其他药物,导致患者血压多次下降,原本虚弱的身体不堪重负。因此,向你院提起诉讼:
1.请求法院责令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122,825元;
2.请求法院责令原告支付丧葬费3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家属生活费61412.5元;
4.请求法院责令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医院景观
不同意受影响方的索赔。
第一,关于治疗用药的问题,开始血液透析前有给利尿剂的用药指征,没有不当的医疗。病人被转到胃肠科后,立即进行了利尿治疗。应用利尿剂期间血压波动在正常范围内,应用利尿剂后仍无尿。不缺血量和严重利尿引起的血压下降。患者于10月25日19:01接受加压治疗。此时距利尿剂应用已有24小时,已完全代谢出体外。因此,血压下降与患者病情的恶化有关。病人认为“因用药不当血压下降”是没有科学依据的。
二、关于患者提出的所谓“血液透析不当”:急性肾功能衰竭:目前已认识到早期预防性HD可以显著减少急性肾功能衰竭患者感染、出血、多器官衰竭等危及生命的并发症的发生,应进行透析。慢性肾功能衰竭:Ccr10-15ml/min后开始透析,长期生存率高。如果CCR
综上所述,被告人对某甲的诊疗自始至终严格按照诊疗常规标准进行,对某甲各种疾病的诊疗科学、及时、正确、有效、规范。患者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发展所致,患者提出的上述起诉理由不成立。
专家评估
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进行诊疗过程中,有其入院诊断依据,诊疗方案的原则、后期实施抢救、血液透析等治疗符合临床诊疗标准。但鸦胆子油乳注射液在医院的应用存在一个断层。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从法医学的角度来看,是轻微的因果关系,是否适合由法院来判断。
法院判决
我们认为,在原告与被告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鸦胆子油乳注射液在医院的应用出现了故障。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从法医学角度看,是轻微的因果关系。根据被告的过错参与和责任、原告的病情等情况,确定赔偿比例为10%。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故本院接受上述鉴定意见,被告按鉴定意见确定的因果关系程度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患者要求的赔偿项目和具体意见如下:
1.死亡赔偿金为26,429.5元
2.丧葬费。4251.9元
3.精神抚慰钱一万块
综上所述,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6429元50美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医院赔偿原告丧葬费四千二百五十一元九角,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3.被告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
第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万元鉴定费由被告医院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案件受理费2332元,其中原告已交纳1932元,被告医院交纳4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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