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孤寡老太认了个“干儿”,还赠与房产让他给自己养老送终,得到房子的“干儿”用房产证抵押贷款一百万后,消失了……
资料图 王金辉 制图
2018年6月,时年73岁孤寡老人任老太与40岁的宫某某通过微信认识,经常微信聊天。在微信聊天过程中,任老太表示,自己是孤寡老人,身边无人照顾,宫某某回应,欲认任老太为干娘,任老太表示同意。
此后,任老太将坐落于济南市的一处房屋赠与“干儿”,条件为:被告赡养原告,照顾原告生活起居等,并为其养老送终。
2018年底,宫某某搬到涉案房屋与任老太同住。
2019年9月,任老太将名下涉案房屋过户到宫某某名下。
2019年10月,宫某某将涉案房屋办理抵押贷款,债权人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抵押金额为1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29年10月28日止。
2019年11月6日,任老太手写《证明信》,同意将此房过户给宫某某名下,双方均无异议,双方均在证明信上签字。此后,宫某某搬离涉案房屋。
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宫某某通过外卖平台购买粥、汤等食品送至涉案房屋,通过联系超市工作人员购买酸奶、药品等送给任老太。
2020年1月间,任老太因心脏病、心绞痛、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住院,住院8天。
5月份又因胆系感染、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住院,住院13天。宫某某未对其住院陪护。
2020年6月17日,任老太弟弟陆某某到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山大路派出所报案,称宫某某取走任老太房产证。
2020年8/9月,任老太到养老院居住。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山大路派出所民警对宫某某进行询问:
民警:“任老太为什么将房屋过户给你?”
宫某某:“老太太说她没儿没女,让我给她养老送终,所以就把房屋过户给我了。”
任老太表示,宫某某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随即将房产证办理了抵押登记,并没有履行对其的照顾义务。在生病、生活遇到困难期间,任老太多次给宫某某打电话,电话要么不接,要么以各种理由拒绝见面。
任老太还说,宫某某说瞎话,告诉其已回老家,实际上还在济南,宫某某对其不管不问,其很难单独与宫某某讲话。任老太认为宫某某未尽到照顾其的义务,对其有欺骗行为,要求撤销对其房屋的赠予。
宫某某辩称,任老太将房屋赠与他后,该房屋一直由老人居住使用,任老太所说的因房屋赠与致使老人生活陷入困难,与事实不相符。
宫某某表示,自2018年认识任老太以来,一直对她悉心照顾,之所以最近没有照顾是因为遇到阻碍,即任老太的弟弟将姐姐强行送到养老院,他不能得知老人的去处,经多次询问任老太的弟弟,也无法得知结果,所以无法继续进行照顾。任老太将房屋赠与自己,已经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他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任老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自己对宫某某房屋的赠与;判令宫某某返还房屋,并协助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
法院审理查明:任老太本人出庭参与庭审,经过法庭对其本人的询问,任老太精神状态良好,思路清晰,表达明确,起诉宫某某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任老太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宫某某,是否是附义务的赠与,双方形成争议。
任老太自述,因宫某某答应照顾其晚年,因此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宫某某,双方是口头协议。宫某某抗辩称,赠与房产并非附义务的赠与。
经法院审查,在历城区分局山大路派出所民警对宫某某进行询问的笔录中,双方对于赠与房屋的缘由是达成一致意见的,即任老太将涉案房屋赠与宫某某,宫某某赡养任老太。因此,法院认定任老太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宫某某,是附义务的赠与。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任老太系某大学退休教授,有退休工资及医保,经济上的供养需求并不是第一位的。结合任老太为独自生活的老人,年事已高、疾病缠身,需要人常伴左右,其更需要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当前,宫某某已搬离涉案房屋,不能悉心照顾任老太的晚年生活。甚至任老太生病入院期间,宫某某也未予以陪护。
虽然宫某某在搬离涉案房屋后,多次通过外卖平台或者超市工作人员购买食品、药品等送给任老太,但是宫某某一味迎合老人口味,没有及时劝阻已患糖尿病的任老太大量食用高甜度酸奶,宫某某订外卖的行为无法体现出其对任老太的关心关爱。
宫某某抗辩称,因任老太的弟弟陆某某阻挠见不到任老太,但在法院告知任老太会到庭参加诉讼,并要求其本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仍以经营店铺有困难为由,不到庭,对其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宫某某未全面履行对任老太的赡养义务,致使任老太赠予目的无法实现,故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因涉案房屋已在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抵押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房屋目前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任老太请求判令宫某某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无法实现,任老太可待解除或撤销抵押后另行主张。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任某履行了赠与义务,宫某某应当尽到赡养义务,但宫某某却搬离涉案房屋,未尽到照料任某生活的义务,也未在任某住院期间,陪伴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宫某某未全面履行对任某的赡养义务,致使任某赠与目的无法实现,任某要求撤销赠与行为,于法有据。
本案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义。
一方面独居老人应该提高警惕,妥善处理个人财产,不要轻信他人。独居老人对他人的附义务赠与,要形成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所附义务,一旦受赠人未全面履行义务,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附义务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全面履行所附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
“警察同志,我家保姆今天突然不见了,她的东西没了,我放在自己房间抽屉里的一张建设银行卡也不翼而飞了。”2019年11月9日中午,一位耄耋老人颤巍巍地来到静安区某派出所报案。
老人是张老伯,90多岁了,子女均在国外,他一个人独自生活在国内,生活诸多不便,为了不让子女担心,他特意从家政中介找了个住家保姆——年近50的菊芳。两人谈好月工资4500元,饭贴每月500元,每月12日张老伯支付菊芳5000元。
2019年10月12日,菊芳住进了张老伯家开始工作。平日里,两人各住一个房间,菊芳照顾老人生活起居。张老伯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有时要去银行取点生活费,就让菊芳一起陪同。为了取款方便又能确保资金安全,张老伯把银行卡密码告诉了菊芳,但他从不让她独自取款,每次让她陪同取完款就把银行卡收回,放在他自己房间的柜子抽屉里。
2019年11月9日一早,张老伯发现菊芳不见了,行李也没了,自己柜子里的建设银行卡也不见了,于是有了开头一幕。
经查,2019年11月7日,菊芳趁张老伯不备,窃得张老伯的建设银行卡一张,并于当天至ATM机分五次,每次3000元共窃得15000元。2019年11月8日晚上,菊芳陪张老伯办完事后便买了南下的火车票回老家了。
2020年4月29日,菊芳准备出去打工,派出所的人告诉她——她被通缉了,不得已她去派出所投案。面对民警的讯问,菊芳一开始矢口否认自己偷钱,看到取钱的监控画面后,她又辩解自己确实独自一人去帮张老伯取过1.5万元,但随即就把钱给对方了,还问张老伯借了7500元,但没写借条,一会儿又说借的7500元已经还了,过会儿又说没收过钱。而当民警问她为何11月8日不辞而别时,她又说自己跟中介和张老伯都说过要离职回家照顾孩子,但经核查,根本没有借钱和离职一说。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菊芳偷拿张老伯银行卡里1.5万元构成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2020年9月16日,静安区法院全部采纳检方指控,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社会分工产生了住家保姆的职业。勤勤恳恳、忠于职守的保姆把家务活干了,家庭成员既放心,幸福感也提升不少,保姆也因自身价值得以体现,获得成就感的同时也能得到经济上的对价。原本良好的运转模式却可能因个别无良保姆的一时贪念弄得两败俱伤,在这起案件中,独居老人遭受的不仅有财物上的损失,情感上的伤害多多少少也会存在,建议老人们为了财产安全,不要把银行卡密码随便告诉他人。高墙之下的菊芳,不知是否想过自己两个年幼的孩子长大后会怎样看待自己的母亲。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社会的运转离不开每一个职业,各个职业也都有其应有的职业操守,只有遵守职业道德,整个社会的运转才能更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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