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山西省首例传染病防治案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姚某某、冯某某犯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此案发生在太原市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一度引起全市广泛关注,并造成巨大社会影响。
试用发现
2020年1月20日,被告姚某某的姑姑伯侄关系从武汉来到姚某某父母家、姚某某家、冯某某家居住;1月28日,三人搬到姚某某租住的出租屋,一直住到2月7日。在此期间,姚的叔叔、母亲和父亲都出现了发烧症状,他的母亲在家中晕倒。邻居聂某某帮他下了床;姚某某和冯某某从未向上述居住地的社区报告过其在武汉的抵接触史、家庭发热史等。,并在租房时故意隐瞒上述情况。
2020年2月6日14时38分,被告姚某某的父亲出现神志不清症状,在姚某某和冯某某的陪同下,由120救护车送往太原市中心医院急救。两人均未主动如实告知医务人员在武汉的接触史和发热史。此外,急诊科、呼吸内科、重症医学科、影像科、神经内科、ICU的许多医护人员在反复询问相关流行病学情况时,故意隐瞒其父亲及家人在武汉的接触史、发热史。
当天晚上20时40分,姚的父亲因“重症肺炎、呼吸衰竭、低钠血症”住进呼吸内科重症监护病房。在治疗过程中,姚多次主动检测父亲的核酸。经医生反复询问,22时30分,姚向医护人员讲述了父亲和家人的发热史以及在武汉的接触史。太原市中心医院立即按规定将姚的父亲转移到发热门诊隔离病房进行治疗,第二天再转移到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
由于被告姚某某、冯某某未能如实反映并故意隐瞒其到达武汉的亲属、接触史、发热史等情况,致使他们和许多亲属被紧急隔离。太原市杏花岭区102户和太原市尖草坪区15户采取家庭隔离措施,太原市中心医院17名医务人员采取单室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其中包括被告冯某某在内的5人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
法院判决
被告姚某某、冯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对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造成严重危害。他们的行为都构成了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姚某某、冯某某均在法庭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并承认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经两被告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调查,符合监督检验条件,适用于社区矫正。法院综合考虑了两被告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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