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爆料称,大学刚毕业的尚笑表示,自己刚刚应聘了一家航运公司的空乘,该公司表示,除了9800元的培训费外,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后来发现他被给了两张信用卡,刷走了16000元。尚笑说,对方没有提供收据和发票,收款人是便利店,他怀疑自己被骗了。
据最新报道,涉案公司与尚笑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除培训费外,还向其返还了1.4万元,但不承认欠款。目前,尚笑关于该公司的信息无法在求职平台上搜索到。
延伸阅读:女孩因“河南人”求职被二审驳回:当事人胜诉,赔偿1万
高度关注的“河南姑娘申请被驳回”得到解决:5月1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小燕和浙江喜来登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杭州市互联网法院“浙江喜来登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赔偿小燕1万元并在《法制日报》上向小燕道歉”的判决。
女孩因河南人申请被驳回,起诉对方一万元庭审
此前,《华商报》报道称,24岁的萧炎来自河南,主修法律。2019年7月3日,萧炎在一个求职网站上看到浙江喜来登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正在招人,于是她提交了简历,申请了“法律事务”和“董事长助理”的职位。7月4日,小燕收到公司回复,在不合适原因一栏只写了“河南人”几个字。
萧炎认为,浙江喜来登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的招聘人员存在地域歧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不得因不同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受到歧视。”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并向法院起诉对方。在诉讼中,萧炎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支付她6万元精神抚慰金;命令被告向她口头道歉;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连续15天在《人民日报》、《河南日报》等媒体上向她道歉。
2019年11月26日上午,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浙江喜来登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存在就业歧视,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机会。法院判决被告浙江喜来登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赔偿小燕精神慰藉9000元、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万元;向小燕做个口头道歉,在法制日报上发表。
双方都拒绝接受一审判决,上诉被驳回
5月15日晚,华商日报记者从当事人处获悉,一审宣判后,小燕和浙江喜来登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双方均提出上诉。
萧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因被害人的经济状况、年龄、性别、社会地位等因素,酌定精神安慰没有法律依据,两次侵权的酌定精神安慰9000元相对较低。浙江喜来登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认为没有歧视“河南人”的主观意图,因为公司有7名注册员工,其中2名来自河南。小燕不被录取的原因不是她是河南人,而是她的简历不符合上诉人公司“有工作经验”的要求。上诉人接到一审法院传票后,立即与被上诉人联系,说明了上诉人员工犯错的原因,并向被上诉人道歉。但被上诉人不接受,坚持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平等就业权作为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法律面前平等原则在劳动就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其实质是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和相应的待遇,不受国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区别对待。用人单位基于与工作内在要求不一定相关的先天因素,如性别、户籍、劳动者外貌等,而不是与工作内在要求密切相关的后天因素,如学历、工作经历等,对劳动者区别对待的,应当认定为就业歧视行为。虽然用人单位享有用人自主权,但平等的就业权是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劳动者的一般人格权。用人单位在行使用人自主权时,应当始终保持权利边界,不得以就业歧视的方式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浙江喜来登度假有限公司以“河南人”为由拒绝给予严某某就业机会,构成就业歧视,损害了严某某作为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该公司构成对严某某平等就业权的侵害,应当是适当的。此外,一审法院认定浙江喜来登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应向颜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9000元,并支持其在维权上的合理支出,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当之处。为了消除浙江喜来登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审法院还裁定,该公司向颜某某口头道歉并在全国媒体上公布道歉内容是适当的。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5月1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颜某某、浙江喜来登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萧炎告诉《华商日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没有错。虽然结果水平没有问题,但适用法律的过程和对精神损害当事人的保护仍需加强。
1.《大学生求职被办信用卡》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大学生求职被办信用卡》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guonei/8437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