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首次发布
桐乡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让我们一起看看
现场还发布了十个典型的食品药品案例
赶快看一看
315“黑名单”10例!
一个
食品公司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案
据群众反映,桐乡市市场监督局在桐乡市某企业的生产场所和仓库查获一批标有2015年12月3日假生产日期的鸡蛋干,共分三批491,150包,价值147,836.15元。这批干蛋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其中19.38万包甚至标注为2015年12月15日。食物通常只能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卫生标准,食用后容易发生质变和食物中毒或其他疾病。因此,《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保存期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对该公司处以148万元罚款,并没收销毁49.115万包生产日期虚假的鸡蛋干。
2
食品公司生产添加了药物的食品
2015年11月6日,桐乡市市场监督局在桐乡市某企业仓库发现218公斤灵芝片。生产车间发现桑菊茶中有褐色颗粒,褐色颗粒为灵芝。经调查,该公司擅自将灵芝添加到桑菊茶的生产中。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含灵芝的桑菊茶1503袋(45g/袋)、混合原料202.24公斤、小包装桑菊茶90.14公斤(3g/袋)。灵芝是中国药典记载的一个品种,没有列入《药食同源名录》,不能添加到普通食品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公司处以45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添加灵芝的桑菊茶、混合原料和小包装桑菊茶。
三
出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的网店
根据桐乡市公安局移送的案件,桐乡市市场监督局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调查沈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案。发现当事人通过微信购买HY-II瘦身胶囊,通过网店、微信、实体店三种方式销售。截至事件发生时,共销售HY-II瘦身胶囊481瓶,销售额129,678.33元。查获的HY-ⅱ减肥胶囊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含有酚酞和西布曲明。西布曲明已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物质清单(第一批)》,酚酞是非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质,两者都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案前)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30万元罚款,并没收HY-II减肥胶囊67瓶。
四
早餐店过度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在桐乡市街开早餐店的蒋(音译)知道“生产小麦粉及其制品时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但他仍然在自己生产和销售的馒头中添加含有硫酸铝钾的甜味发酵粉。2015年1月9日对甲方生产销售的馒头进行检验,铝含量达到273.5mg/kg。经桐乡市公安局调查,移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桐乡市市场监督局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浙江省的实施情况
五
食品工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例
葛某一方,在桐乡市龙翔街经营一家食品厂。工厂生产和销售的蛋糕中添加了两种防腐剂“脱氢醋酸钠”和“山梨酸钾”。在桐乡市市场监督局组织的2015年食品安全抽样监测中,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糕点经浙江公平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防腐剂与其最大消耗量之比之和(标准要求≤1,检测结果≤2.5),脱氢乙酸(标准要求≤0.5mg/kg, 检测结果≤0.76 mg/kg)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6)国家允许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但禁止超出范围和限度使用食品添加剂。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处以2500元罚款。
六
百货商店出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桐乡某百货商店于2016年1月20日向江苏省某公司购买了50箱“护肝胶囊”,未查验供应商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证书。截至该事件,已售出40箱,销售额为9120元。现已发现江苏公司未取得护肝胶囊食品生产许可证,该批护肝胶囊包装上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属非法生产,不得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六万元罚款。
七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熟食生产销售的
2016年4月,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将大麻在桐乡市的房屋出租,从事油炸鸡爪等熟食的生产和销售。2016年7月28日,桐乡市市场监督局查获油炸鸡爪225公斤、腌制鸡爪175公斤等一批加工食品,以及红曲、日落红、亚硝酸钠等食品添加剂,总值11300元。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八万元罚款,并没收现场查获的冷藏设备、锅炉、炉灶和食品、食品添加剂。
八
食品公司在广告中使用医学术语的案例
2016年7月25日,据报道,桐乡市市场监督局依法对桐乡市高桥设立的一家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淘宝平台上开设新丰食品品牌形象店,发布的网页广告有“新丰食品、乌发明目、益胃护肝、饮食补钙、润发健胃”等。上述术语容易与药品混淆,为广告法所禁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以11200元罚款。
九
在通讯商店销售假药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王在桐乡市崇福镇开设的传播店于2015年9月开始在店内销售性药物。当事人从网上了解假药卖家后,购买可以治疗阳痿早泄、增强性功能的假药低价出售,获利丰厚。因当事人知道是假药而销售,涉嫌构成犯罪,桐乡市市场监督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9月26日,该党因销售假药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10
药店销售过期医疗器械案
2016年8月4日,桐乡市市场监督局对桐乡某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医疗器械销售货架上摆放了两个JPS系列手持式全血糖仪和两箱发放的血糖试纸条(共50条)。血糖试纸条外包装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日,已过期。虽然本案中的两盒血糖试纸是免费赠品,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也要保证质量。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处以21000元罚款,并没收查获的两箱血糖试纸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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